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家庭,《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规定,即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的专一、忠诚,它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当然,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当因夫妻一方不忠实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在离婚的同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夫妻关系并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配偶一方仅以对方有外遇、不忠实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双方相互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夫妻间的相互尊重,表现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感情上的融合,精神上的体贴、慰藉,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通力合作,等等。此次《民法典》加入“离婚冷静期”也正是为了维护婚姻,保持家庭婚姻和睦。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应当对长辈家庭成语予以尊敬,使之欢度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应当对晚辈家庭成员予以爱护。敬老爱幼与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前者是在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儿童和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需要而提出的要求,后者主要是保护老人、儿童在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等方面的权利。(www.xing528.com)
同时,法律还要求家庭成员间相互帮助,即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要互相尊重人格,在思想、生活和经济等方面相互关心和帮助,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强凌弱或对家庭成员实行差别待遇,提倡家庭成员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避免无谓的纷争,不断提高家庭的物质与精神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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