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其特殊意义。首先,有利于消灭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文化残余影响,有利于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其次,男女两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差别,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作为母亲在怀孕、分娩、哺育子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顾;再次,社会分工造就了男女家庭角色的不同,妇女在实现人口再生产、从事子女抚养教育和组织家庭生活中的角色价值,应给予相应的特殊保护。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既系统地集中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又分散在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中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补充,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的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殊的确认和保护。例如,缔结婚姻后,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女方的权益予以照顾;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民法典》收养编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此外,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具体操作适用时,对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某些问题,也都要特别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设有婚姻家庭权益的专章,通过若干保障性、程序性和制裁性的规定,使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更为完善。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我国还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于家庭对未成年人承担着不可替代的抚养、教育、保护功能,因而婚姻家庭法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我国《民法典》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
(1)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要求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在我国,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们进行歧视或危害。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www.xing528.com)
此外,在处理离婚纠纷、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在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方面,都强调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注意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收养编也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所有这些都是婚姻家庭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如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要求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任何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四)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导致了身体的残疾,造成了这一群体在生存和发展中遇到了严重的问题。我国重视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在生活、家庭、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做出保障规范。
《民法典》始终贯彻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总则以及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内容:
(1)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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