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民政府1930年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从封建法向近、现代法的过渡。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是第一部代表劳动人民意志、保护妇女儿童的婚姻法。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各根据地婚姻条例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致,但更为完善,更具灵活性与时代性。
(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当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制,如“六礼”“家礼”“丧礼”“祭礼”等。
当时婚姻家庭制度有几个主要特征: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形式上是一夫一妻制,实质上是等级化的一夫多妻制;民刑不分,用刑罚制裁违反婚姻家庭礼教的违法者。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它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的礼制,大大加强了封建主义的统治。
它的主要特点是包办婚姻,强调男尊女卑,一夫多妻,漠视子女的权益。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保留了大量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国民政府1930年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从封建法向近、现代法的过渡。(www.xing528.com)
(四)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
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是第一部代表劳动人民意志、保护妇女儿童的婚姻法。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这一时期,各个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各根据地婚姻条例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致,但更为完善,更具灵活性与时代性。这一阶段是我国婚姻立法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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