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既互相分工,又互相补充和配合。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集中反映在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关系就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都体现了我国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贯政策,是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运作方向,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根据和原则所在。婚姻家庭法根据这些原则来制定和操作,是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系统化。
(二)婚姻家庭法与民法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这一关系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1)民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统管性。虽然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专门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仍然需要遵行民法的共性原则;
(2)民法中的某些一般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和失踪、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等规定对婚姻家庭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和适用作用。(www.xing528.com)
(3)民法中部分内容是专门针对婚姻家庭而规定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等等。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许多方面与行政管理密切联系,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公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等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的范围;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要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要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行政法给予行政处罚;推行计划生育,需要借助相应的行政措施;等等。
(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的婚姻家庭秩序,既受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百五十七至二百六十二条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拐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罪等妨害婚姻家庭罪作了具体规定。刑法这种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是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也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必要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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