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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形式渊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在基本法律方面,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基本法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应规范,属于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长期审理有关案件经验的总结,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经我国批准生效和参加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国际条约也是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概论:形式渊源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宪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是我国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二)法律

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是狭义意义上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1)在基本法律方面,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基本法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应规范,属于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2)在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若干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它们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www.xing528.com)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性等特点,因此对于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有关文件等。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更多的此类规范性文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渊源诞生。

(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制定有关婚姻家庭的地方法规,发布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决议、决定,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内容涉及婚姻登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收养,计划生育,防治家庭暴力等,都是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为依据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等,也是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长期审理有关案件经验的总结,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法律渊源。这些司法解释包括历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2],等等。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适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果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经我国批准生效和参加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国际条约也是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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