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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与受骗者不同-《财产犯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的诈骗罪中,只有被害人与行为人两个主体,但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中就有三个当事人,即被害人、受骗者与行为人。判断“三角诈骗”案件中受骗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处分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受骗者是否占有或者实际支配、管理、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在“三角诈骗”中,受骗者之所以客观上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在事实上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

被害人与受骗者不同-《财产犯研究》成果

被害人与受骗者不一致时,受骗者除了应该具备处分能力以外,还应当具备处分财产的资格,具体来说就是须具备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其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通常的诈骗罪中,只有被害人与行为人两个主体,但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中就有三个当事人,即被害人、受骗者与行为人。判断“三角诈骗”案件中受骗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处分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受骗者是否占有或者实际支配、管理、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所谓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也包括事实上的权限或地位。[2]

可以肯定的是,当受骗者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权时,当然地应当认为是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基于同样的理由,本案中销售员林某某的职责就是按照汽车销售公司授权管理、销售汽车,显然在法律上是认可其具有处分汽车销售公司用于销售的汽车的权限或地位,也就是说本案作为受骗人的林某某可以成为诈骗罪中处分主体。(www.xing528.com)

另外,只要受骗者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在“三角诈骗”中,受骗者之所以客观上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在事实上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或者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排除诈骗的因素,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受骗者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例如保姆可以把雇主的衣服拿去干洗,即根据一般社会观念保姆具有雇主的概括性授权,事实上处于可以处分雇主衣服的权限或地位。而这种社会一般观念则是通过考量受骗者处分财产的立场是否与被害人一致来认定受骗者是否获得概括性授权或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显然,上述的例子中,保姆的立场与雇主应当是一致。另外,受骗者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或辅助占有的情况下,都属于事实上支配、管理、控制着被害人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受骗者也可以成为诈骗罪中处分财物的主体。而不需要考量这种占有或辅助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实际上占有财物,仍然认为具有处分财物的地位,而不问其对财物占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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