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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 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理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对于当前的违法性理论,我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以及违法多元论三种学说,并指出前两种学说基于体系——目的的统一性,理论基础最为合理。所以,“法秩序的统一性”意味着违法的统一性或者违法的一元性。

财产犯研究: 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理解

法秩序应当具有统一性已成为法解释学的当然前提,但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理论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者认为,违法性在整个法秩序中是“单一”的,不同门类的法律违法性在“质”和“量”上都是相同的,没有违法相对性的存在余地,此种观点忽视了不同法律领域的特定机能以及法律责任上的差异,将无法区分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弊端显而易见,因此已为学界所摒弃。[24]对于当前的违法性理论,我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以及违法多元论三种学说,并指出前两种学说基于体系——目的的统一性,理论基础最为合理。[25]也有学者采取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违法相对论)的两分法。但对于违法一元论都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之对立的违法相对论或违法多元论学说则是根据日本学者前田雅英的观点得出。[26]违法多元论认为,违法的判断是相对的,不同领域的违法性是“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此观点很容易导致不同法领域行为规范的冲突,是赤裸裸的对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否认,无法起到法律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易造成人们行动上的无所适从,弊端同样明显。因此,当前主张在法秩序统一前提下的违法性一元判断其实是一种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通说,是指由宪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领域的法秩序之间应当互不矛盾,更为准确地说,这些个别的法领域之间不应作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释。例如,在某一法领域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其他法领域就不能认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或者不能出现与之相反的情形。否则出现在民法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刑法中却要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国民将不知所措。所以,“法秩序的统一性”意味着违法的统一性或者违法的一元性。[27]佐伯千仞教授倡导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他一方面主张违法性判断应就全体法秩序进行统一评价,另一方面认为违法在不同的法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者处于不同的阶段,不同法领域有不同的目的,所要求的违法性的质和量也有所不同。[28]也即在法的各个领域中,具有其他领域所不具备的独到之处,各个法领域即便是在对同一对象进行整合的场合,也具有独自的作用,需要相对地、多元地进行把握。[29](www.xing528.com)

综上,对于法秩序统一性的理解:一方面,应保证各个部门法领域在对同一行为违法性判断时不产生矛盾冲突,做到整体法秩序的统一协调;另一方面,基于各个法规范的目的与法律效果各不相同,对违法性要求的程度也不一样,使得各部门法的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性、独立性,这就要求协调好整体法秩序统一性与部门法之间违法判断相对性之间的关系,找到最佳“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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