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中的诈骗罪认定,当前论争的首要问题在于给付财产的属性辨析,也即诈骗罪的法益确定,由此形成了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为代表的折中说等诸多学说。上述学说运用到不法原因给付领域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给付的财产是否为民法上保护的财产:如果给付财物必须是民法保护的财产,则基于民法上否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受害人的返还财物请求权,变相否定了对这一财产的民事保护,则不成立诈骗罪;反之认为给付财物只要具有经济上的价值,无需民法上的肯认,刑法同样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入刑。基于当前国内已有很多学者在论述中对财产属性各种学说加以阐述[10],文中就不占用篇幅进行理论上的重复介绍,本文主张经济的财产说,下文将展开具体论述。
需要肯定的是,诈骗罪作为结果犯,必须发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才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法律的财产说以及基于法律财产说产生的折中说认为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法上的权利,如果没有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即使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坏,也不成立财产犯罪。该学说将关注重点纠结在给付财物法律属性的认定上,认为交付行为原因上的违法导致财物本身不值得法律保护,受骗人无民法上返还请求权,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进而不应作为犯罪认定不成立诈骗罪。可以看出,法律的财产说的理论支柱是刑法从属于民法的思想,其认为刑法是对第一次规范(民法)所保护的利益进行的强有力的第二次保护,如果某种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刑法也不能进行保护,此种仅在形式上认为刑法只保护民事法上权利的分析思路并不具有合理性。就法益概念本身来看,其强调的是利益的受保护性,并非强调权益主体享有或持有该权益的合法性,民法上不保护的财产仍可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正如学者所言,“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然而,首先,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的确是不受到保护,但这只是说明,当占有非法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以后,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其次,刑法并不只是民法的保障法,而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保障法,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也可能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况且,刑法是根据自身的目的与任务选择规制对象的,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也可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11]。从20世纪30年代起,人们不再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法律的财产说也就丧失了理论根据,该说已经退出历史舞台。[12]同样,依据法律的财产说而产生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折中观点同样没有克服法律的财产说的缺陷,强调刑法上的法益不应是民法上不保护的违法利益,在面对不法原因给付和窃取、骗取违禁品的问题上认为不成立相应财产犯罪,仍显保护范围过于狭小。然而,经济的财产说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利益作为财产,认定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有效克服了上述法律的财产说所存在的弊端,即使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同样不影响刑法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该说已广泛受到理论界的支持,成为目前最有力的学说。台湾地区学者林东茂教授也指出,“纯经济的财产概念”作为当前德国的通说,凡是一个人所应得的财货总数就是财产,这和财产权是否被法律承认、是否有正当来源没有关系,都是诈欺罪所保护的财产。并且,林东茂教授从刑法秩序的一致性(即诈欺罪作为财产犯罪的类型之一,应与其他财产犯罪的财产概念做相同的解释,而盗窃、抢夺他人赃物的行为刑法都进行保护)和防止私力救济考虑(刑法保护不正当来源的财产,可以相当程度避免私力救济),支持经济的财产说。[13]
值得一提的是,张明楷教授提倡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并明确表明排除法律财产说的观点,指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但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要求从属于民法上所保护的利益,违法一元论的观点并不成立。刑法上的违法性与其他法上的违法性存在区别,没有必要原封不动地以民法为基础确定其构成要件。基于当前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法律的财产说已经不能适应纷繁多元的财产流转、运行状态,不能有效保护财产及财产秩序。[14]对于刑法上“财产”的认定,虽然不需要民法上的保护也可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于某些可以进行经济上衡量的财产损失,如欺骗妓女提供性服务而原本就不打算支付嫖资或提供性服务后使用欺骗手段免除嫖宿费用的,张明楷教授基于国民感情,又不认为其属于财产性利益,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而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张明楷教授将经济上的财产理解为狭义的金钱上的现实收益或减损,将金钱上的得失作为判断有无损害的标准:一方面认可只要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为财产上的损失,无需民法对该财产合法性的承认;另一方面又对经济的财产进行个别化的实质理解,将提供性服务本身或欺骗免除的嫖资不认为是经济利益,妓女没有遭受财产损失。[15]但客观上妓女提供性服务后本应会获得相应经济上的收入,具有将服务(劳务)转化为金钱的现实可能性[16],应当获得而没有获得理应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因而张明楷教授的解释结论有一定的矛盾性,不具有逻辑上的连贯性,存有不妥当之处。(www.xing528.com)
此外,有学者通过分析不同学说背后所体现的刑事基本立场与价值,试图从刑法价值根基上否定经济的财产说的正当性,指出经济的财产说倾向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而法律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倾向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根据行为无价值观点,只要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就是违法的,是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根据结果无价值,只有行为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才是违法的,是以“结果”为中心进行的思考。当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可谓是多数派,单纯依托规范违反说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已很少有人支持,将经济的财产说归为行为无价值立场等于直接将这一学说观点在性质上扣上欠缺理论正当性的大帽子,实则变相指责其与刑法时代潮流相悖。个人认为,此种学术立场的划分并不确切。经济的财产说客观上同样需要造成财产损失的实害结果,并非单纯对行为作出评价,而财产的客观损害应以事实状态为基础,刑法基于其独立的保护对象及任务无需先得到民法形式上的肯定。因此,对财产认定采经济的财产说同样是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对财产法益进行保护,两者内在逻辑相通,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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