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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境内外立法例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民法典》最早继承罗马法的精神,首次在法典中体现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此后,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都相继确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此外,英美法上虽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但其不法约定制度却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异曲同工。

不法原因给付境内外立法例研究

民法领域,从罗马法开始就有“不道德原因不生诉权”及“双方不道德时,占有人占优势”的说法。随后该法则在欧洲各国得以流传:法国法学家将之演绎为“任何人不得以其恶行主张权利”的自然正义观念,德国法学家也认为拒绝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返还是“对不体面意图的诉讼的处罚”,或驳回请求“以保护国家的管辖权免受故意的犯罪分子的滥用”[4],在英国,也有法谚表述“入衡平法庭者,须自身清白”。[5]基于财物给付人本身存在违法,是一种具有过错的行为,传统民法观念对给付人受损财产不予保护体现了民事规则中蕴含着惩罚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精神理念。

《法国民法典》最早继承罗马法的精神,首次在法典中体现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中规定,契约的有效成立除需要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当事人同意以及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标的确定之外,还必须有“债的合法原因”。这一规定确定了合法原因在契约成立中的作用,体现了立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被认为是将原因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最早的立法。此后,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都相继确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如《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目的之订立,如使受领人因受领给付而违反法律之禁止规定或善良风俗者,受领人负返还义务。给付人就此项违反亦负责者,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所给付物之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受益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此外,英美法上虽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但其不法约定制度却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异曲同工。不管是大陆法系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不法约定制度,二者处理模式都基本一致,即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或基于不法约定而移转的金钱、动产与不动产均不得要求返还,除非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6](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对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的效力做了规定,第61条对相应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第59条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对因给付人与受领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从上述我国民事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相关概念本身也无法从法律条文中获得,但其所体现的精神与原理可以间接通过无效行为制度来实现,对因无效行为给付或受领的财产由国家追缴或收归国有,法律并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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