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说”还能够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在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中,被集中讨论的是行为人实施前行为(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后,第三人中途参与进来,帮助、教唆或者与前行为人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形。先要予以说明的是,一则每个人只能就与其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和结果负责是基本的客观归责原理。共犯的处罚根据,也在于其通过正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那么,根据因果关系的发展顺序,共犯显然只能与其参与后的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既然因果关系只能存在于共犯参与之后,那么,共犯就不可能对参与前的正犯行为与结果负责。二则,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共同犯罪只不过是行为人利用了和他人一起实施特定行为的契机,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延长线,从而“共同”引起一定结果的犯罪类型而已。[44]根据行为共同说,中途参与到他人犯罪过程中的人,只能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行为,从而将该“共同”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加以利用。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后行为人能够与其还尚未参与其中的他人行为形成“共同”行为。总之,根据以上两点,应当说,不管怎样,后行为人只能利用其参与后的行为,而不可能对参与前的行为进行利用。
那么,对中途参与进来的共犯如何处罚,就必须看其在参与进来之后,参与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在前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际,参与人所参与的行为本身就是抢劫行为,其引起的也是抢劫罪的法益侵害结果(被害人财产返还请求权的丧失与人身权利受损),因此,对参与人应当论以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加以处罚。但是,在前行为人未取得财物之际,因为参与人加功的并非是一个抢劫行为,而是一个单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所以对于参与人而言,只能够论以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场合),或者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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