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是16岁以上的人的问题,我国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3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其中的第2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最高检对上述问题持否定立场。但是,在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持肯定立场。
由“二分说”可知,上述看似矛盾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并不矛盾,而是根据第269条所具有的不同法条性质所做的不同规定。如前所述,在前行为取得财物的场合,第269条是注意规定,如此一来,因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要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就是对这一点的重申,从而也是针对第269条的注意规定的一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与此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该条的拟制规定的一面所做出。原因如上所述,法律拟制是基于政策性的理由而做出,本身就不具备教义学上的正当性基础,既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出于保障人权、保障自由,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对法律拟制场合下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必须是16岁以上的限定。毕竟,在事后抢劫致人轻伤、重伤的场合,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罚,其刑期只是在三年以下与三到十年之间,而根据抢劫罪来处罚,其刑期便是三到十年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其间的刑罚幅度的差异不可谓不大。总之,运用本文所提出的“二分说”,不仅能够使得司法解释与学者所持观点之间的矛盾迎刃而解,还能够起到合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重刑化结局,从而体现刑法的谦抑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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