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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取得财物型与未取得财物型的两种类型的提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5]显然,窝藏赃物的前提是前行为在客观上取得了财物,其对应取得财物的情形,而抗拒抓捕与毁灭罪证则对应前行为未取得财物的情形。如此一来,根据前行为有无取得财物,我们完全可以将事后抢劫罪分为前行为取得财物型与前行为未取得财物型。

前行为取得财物型与未取得财物型的两种类型的提出

其一,事后抢劫罪的成立需要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一般认为,成立事后抢劫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抢劫的前提性要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13]在这三个条件之中,前两个条件都是客观条件,而最后一个条件则是主观条件。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主客观要件的齐备以及对应。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一个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而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又是对应关系,即“没有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完全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不会产生任何犯罪现象;没有罪过,主体对犯罪结果将失去一切心理上的联系”[14]。总而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在于,客观要件是主观要件的外化,而主观要件又是对客观要件的认识。

其二,结合事后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我们能够找出区分事后抢劫罪不同类型的线索,即前行为是否已经取得到手了财物。因为就客观方面而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表述并未对数额做出限制,而“犯……罪”具有多重含义,其完全可以单纯指代犯罪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这里的“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2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就规定,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如此看来,即便是实施了三种犯罪行为而未取得财物的,也理当包含在该规定的文义之内。那么,在客观要件上,前行为取得财物与未取得财物,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就主观要件而言,“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捕和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15]显然,窝藏赃物的前提是前行为在客观上取得了财物,其对应取得财物的情形,而抗拒抓捕与毁灭罪证则对应前行为未取得财物的情形。(www.xing528.com)

如此一来,根据前行为有无取得财物,我们完全可以将事后抢劫罪分为前行为取得财物型与前行为未取得财物型。这两种类型,在事实上都被第269条的法条规定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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