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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财产犯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被害人对诈骗事项有了“具体怀疑”时,就对危险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且轻易地能采取措施来证伪,却轻率、疏忽地处分财产,容忍危险的发生,实际上是被害人完全控制、支配了财产处分。所以,“在具体怀疑的情况下,被害人打断了由犯罪产生的整个因果流程”[25],此时是被害人控制、支配了事件进程,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由被害人对财产损害结果自我答责。

被害人自我答责:财产犯研究成果

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损害形成了一种过失,当被害人已经怀疑行为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真实时,正好可以推断过失的存在。[24]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财产损害结果并没有肯定、明确的认识,也不愿意追求法益侵害结果,只是接受了自我损害的危险,他不是为了放弃法益,而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所以,被害人存在对自我损害的过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来排除归责,只能是对自我损害的危险接受。

危险接受并非都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如果是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害人实际支配了结果的发生,由被害人对损害结果自我答责;如果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告人的行为支配了结果的发生,由行为人对损害结果负责。当被害人对诈骗事项有了“具体怀疑”时,就对危险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且轻易地能采取措施来证伪,却轻率、疏忽地处分财产,容忍危险的发生,实际上是被害人完全控制、支配了财产处分。与完全陷入认识错误时行为人控制、支配财产处分不同,此时的被害人是有意在高度怀疑情形下作了危险的决定,他有很充足的理由来放弃危险行为却执意不为,犯罪的进程不在行为人手中,而是掌握在被害人手中。此时,行为人虽有优越的认知和地位,但并不能掌控、支配事件的进展,并不能控制被害人何时交付或是否交付财产,只能靠被害人的主动配合。当然,行为人可以选择告诉真相来阻止犯罪,但仅限于此,他并不能真正掌控被害人的行为,决定权仍然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的怀疑越具体,决定权就越大,就越能支配犯罪的进程。所以,“在具体怀疑的情况下,被害人打断了由犯罪产生的整个因果流程”[25],此时是被害人控制、支配了事件进程,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由被害人对财产损害结果自我答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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