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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研究:怀疑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务重视的是被害人财物被侵害的结果,不考虑被害人怀疑、过失或重大过错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只是将诈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基于被害人信条学的“怀疑”效果传统犯罪论体系只从行为人的行为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无法全面揭示对于因被害人行为介入所产生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信条学对“怀疑”进行了延伸,将被害人怀疑下的对财产侵害的漠视、容忍等同于对自身法益的放弃,这过于专断。

财产犯罪研究:怀疑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

(1)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的选择

德国传统理论认为,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事项有怀疑时,原则上并不影响陷入认识错误的认定,通说主张,在构成要件层面没有必要考虑被害人是否有共同过错。[16]当受骗者已经对行为人陈述的虚假事实有了怀疑,但出于各种动机或目的,继续交付财产的,也属于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我国通说观点也认为,当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17]虽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但并不是说只要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欺骗事项有所怀疑,就不构成诈骗罪;而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虚假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否导致了财产处分行为等。[18]不管受骗者是出于投机、侥幸或者其他目的,只要财产法益侵害结果是由欺骗行为引起的,受骗者的怀疑都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

在司法实务界,即使受骗者已经对欺骗事项有所怀疑,基本上都是认定为认识错误,判定诈骗罪既遂成立。被害人怀疑的事实基本上不会进入实务中的诉讼视野,其原因包括被害人刻意回避内心怀疑、侦查人员取证方法偏差以及司法人员不会考虑被害人怀疑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等方面。司法实务重视的是被害人财物被侵害的结果,不考虑被害人怀疑、过失或重大过错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只是将诈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基于被害人信条学的“怀疑”效果

传统犯罪论体系只从行为人的行为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无法全面揭示对于因被害人行为介入所产生的犯罪行为。所以,被害人信条学提出要以“被害人共同负责”的思想来限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正如冯·亨蒂希所指出的,欺诈犯罪中的被害人往往对犯罪的产生负有很大责任,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密切配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就不可能实现,[19]这类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不值得被法律保护。(www.xing528.com)

德国阿梅隆教授首次提出以“认识错误”要件为中心,对诈骗罪进行限缩解释:从语义上讲,“怀疑”与“认识错误”毕竟是有差别的,将有“怀疑”者纳入“认识错误”概念的解释方法与刑法法益保护的辅助性原则相冲突,因为有怀疑者可以运用比刑法更轻缓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害,可以期待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实现自我保护。[20]许内曼教授对“被害人怀疑”与“错误”进行了区分:个人的怀疑是指,个人不是因为错误的认识,而是有意地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去冒险,从而不受那些引起财产处分行为的诈术的影响;被骗的人对虚假表示事项不是不在乎,而是在他内心对这种事实已经有所主见,决定去冒险一搏,获取高额投机利益。[21]被害人信条学限缩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主要运用于对诈骗罪的解释,很大程度上限缩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

(3)传统理论与被害人信条学之间的争论

被害人信条学的上述观点遭到了传统理论的猛烈批评。如罗克辛教授指出,立法者并不想使值得刑事惩罚性或者需要刑事惩罚性一般地取决于可以对受害者要求的自我保护措施,即使是受害人最粗心大意地把事情搞砸了,盗窃也还是盗窃;被害人信条学限制了守法人的自由,却扩张了那些想要违法犯罪的人的自由。[22]当然,传统理论也并不是没有缺陷,其最大缺陷在于,否定受骗者的怀疑对认识错误的影响,实质上是否定了认识错误的独立构成要件地位,它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判断等同于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从而使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变成了“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就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相矛盾。

被害人信条学的理论渊源是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就是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意味着对自身法益的自由处置和自我负责,由此引申出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等自我负责领域[23]在诈骗罪中,被害人怀疑下的财产处分就类似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既然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可以出罪,那被害人怀疑也可以出罪,只是“怀疑”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被害人信条学对“怀疑”进行了延伸,将被害人怀疑下的对财产侵害的漠视、容忍等同于对自身法益的放弃,这过于专断。因为被害人对财产的漠视、容忍,并不代表是要放弃财产法益,反而是想通过投机、冒险行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但被害人信条学带给我们的启发是:并不是有了刑法的保护,当事人就可以随意、轻率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刑法不是万能的,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谨慎行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能更好地防止法益损害,尤其对于诈骗等互动式犯罪而言,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被害人自我保护义务,更能贯彻法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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