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被害人怀疑”
“被害人怀疑”是相对人对欺骗事项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的不确定的内心感觉,是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相对人对行为人的欺骗事项的真实性处于“半信半疑”状态时,仍然做了财产上的处分,是否属于“认识错误”呢?再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3:甲在某商场附近看见路人刚刚丢弃了一张购物卡(可在商场直接折抵现金使用),知道卡内没有钱,但捡起了这张卡。甲随后来到了某商场,虚构该卡是别人送的,卡内金额为2万元,要以8 000元的价格向“倒卡人”乙出售。乙想应该不可能以如此低价出售购物卡,怀疑卡是假的,要求验证卡内余额。甲担心被揭穿,说自己还有其他事情要办,如果乙不购买就算了。乙心想如果是真的就大赚一笔,便向甲交付8 000元钱。付钱后,甲立刻让同伴去收银台查验卡内余额,自己则盯着甲离开的方向,以便卡内真没钱就可以追上甲。五分钟后,乙得知卡内余额为零,但甲已经不知去向。
案例4:某画廊老板甲向乙假称,其珍藏张大千的名画一幅,欲移民澳大利亚结束画廊营业,急于将该画脱手,只开价50万元。因该价格远低于市价,乙十分怀疑该画为赝品,但估算若真为张大千名画,则可以获取暴利,因此花50万元将其买下。事后鉴定该画为赝品。(www.xing528.com)
上述两个案例的被害人均对行为人所声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但都基于高风险有高回报的心理而处分了财产,尤其是案例3中的乙都已经做好了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被自己的冒险行为打败了。当被害人已经对行为人声称的虚假事项有所怀疑时,是否属于认识错误?是不管多大的怀疑也不影响认识错误的认定,还是需要达到很高的程度才不存在认识错误,抑或只要有一点怀疑的感觉就可以说是不存在认识错误?毕竟怀疑的程度还有大小之分,怀疑程度越大,离认识错误越远,怀疑程度越小,越靠近认识错误。
(2)“模糊怀疑”和“具体怀疑”
德国学者哈赛默将被害人对行为人诈称事项的主观认知分为“主观确信”“模糊怀疑”“具体怀疑”三种情形。[15]“模糊怀疑”是指被害人已经意识到不安全,有一点怀疑的感觉,但欠缺现实的可选择的行为,没有具体理由而不得不决定继续行为过程。“具体怀疑”是指被害人对特定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产生了特定的、有依据的怀疑,但经过计算后,决定继续财产处分行为。“具体怀疑”的情形包括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交易规则、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等,如被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就不能说被骗者对可能为赃车的事实完全没有怀疑,除非确实有证据证实被骗者确信是正当渠道的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就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等情形可视为应当知道是盗抢的机动车,确认了“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一般可以排除相对人的“认识错误”,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对行为人有“具体怀疑”时还进行财产处分行为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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