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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独立地位探析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12]被害人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是诈骗罪的一个独立要素,它是联结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的中介因素,该要素不成立则因果流程中断,即使相对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处分了财产,仍然不可能成立诈骗罪既遂。如果不考虑认识错误在诈骗罪中的独立地位,只要由于欺骗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就构成诈骗罪既遂。如在案例1中,乙根本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识破了骗局,但为了尽快摆脱纠缠而进行财产处分,此环节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错误是指引起或维持相对人与事实不符的主观认知,是相对人主观上的想法与客观的真实情形不一致的现象。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是欺骗行为所引起的被骗者对事实或价值的不正确观念、看法,错误并不以对全部事实或意见的不一致认识为必要,对部分事实或意见的不一致认识,也属于错误认识,“错误的范围极广,只要在实施处分行为的动机上存在误解即可”。[12]被害人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是诈骗罪的一个独立要素,它是联结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的中介因素,该要素不成立则因果流程中断,即使相对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处分了财产,仍然不可能成立诈骗罪既遂。这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不可取代的限缩功能,能够防止诈骗罪刑罚范围泛滥。[13]我们来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案例1:身体健康的青年甲,假装残疾在闹市乞讨。行人乙经过天桥时,一眼就看出甲是假装残疾乞讨,但是为了摆脱甲的纠缠,丢下50元钱后匆匆离去。

案例2:乙平常有收集茗壶的爱好,某日,乙见甲茶庄内的某茶壶标示“顾景舟真品,售价一万元”,乙仔细鉴赏该壶后,虽然不信其为顾景舟作品,但认为该壶乃手工作品,遂杀价6 000元后成交。实际上,该壶既不是顾景舟作品,也不是手工制品,而是机器大量生产、约值500元的廉价茶壶。

如果不考虑认识错误在诈骗罪中的独立地位,只要由于欺骗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就构成诈骗罪既遂。如在案例1、2中,由于甲的欺骗行为导致了乙的损失,那么甲均构成诈骗罪既遂。[14]但是两个案例中的乙并没有基于甲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案例1中的乙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只是为了摆脱纠缠而处分财产;案例2中的乙虽然发生了误认的心理事实,但乙陷于错误认识的事项与甲的欺骗行为所指向的事项,却并不是同一个事实,乙陷入错误事实并不是甲的欺骗行为所致,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欠缺必要的因果关联,财产损害的结果不应该归责于行为人,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但可以成立诈骗罪未遂。

(1)从欺骗行为到认识错误的流出(www.xing528.com)

引起相对人认识错误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这是开启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因果流程的首要环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需要是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唯一原因,也不需要是主要原因,只要是形成认识错误的一个原因即可,这使得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当发生认识错误的事实并非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时,即欺骗行为落了空,但相对人又发生其他错误认识的,不具有因果关联。如案例2的甲不相信茗壶是行为人假称的顾景舟作品,但认为是手工作品,甲的错误认识并非行为人欺骗行为所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2)从认识错误到财产处分行为的流出

相对人由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是因果流程的第二个环节。如果行为人处分财产不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是基于怜悯或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存在认识错误,该环节的因果关联断裂。如在案例1中,乙根本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识破了骗局,但为了尽快摆脱纠缠而进行财产处分,此环节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前一环节的因果关系是后一环节因果关系的前提,如果前环节的因果关系中断,后环节自然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案例2中的乙的财产处分行为虽然是认识错误导致的,但是认识错误不是由于欺骗行为引起的,第一环节的因果关系中断,后面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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