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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的认定标准: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明楷教授认为对欺骗行为应当客观地判断,即虚假表示行为在具体的情境下足以使社会一般人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就是欺骗行为,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抽象的一般人,而是与受骗者情形类似的具体的一般人。所以,以被害人所在具体情境中的同类一般人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欺骗行为的标准,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又可以对被识破诈骗未遂进行处罚,实现诈骗罪最大范围的规制效果。

欺骗行为的认定标准:财产犯研究

德国学者瑙克认为,并非任何欺骗行为都应当纳入诈骗罪的惩罚范围,而仅仅是那些具有一定强度、狡猾的欺骗行为,能够轻易被察觉的欺骗行为不应该诉诸刑法;判断是否属于被害人难以识破的欺骗行为,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即根据一个假设的、理想的人,并非愚钝和社会经验缺乏的人,作为被害人在具体情境下是否可能以及必须识破其被骗的标准。[9]对瑙克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社会上的弱者、缺乏社会经验的人不予刑法保护,并使不信任、怀疑和谨小慎微成为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10]不过,如果依照特定被骗者本身情况的主观标准,被害人的年龄、性格、不谨慎的态度、社会生活和辨别能力是否低下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只要发生了欺骗的事实,行为人的虚假表示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欺骗行为,这使得同样的虚假表示行为仅因为表示的对象不同,导致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势必造成欺骗行为认定的混乱。

所以,严格依照客观或主观标准都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如果能够将主客观标准相统一,将个别与一般相结合,以被害人所在具体情境的同类一般人作为判断标准则可以较好解决这些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对欺骗行为应当客观地判断,即虚假表示行为在具体的情境下足以使社会一般人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就是欺骗行为,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抽象的一般人,而是与受骗者情形类似的具体的一般人。[11]如在孙中山诈骗案中,就是要以行为人的虚假表示行为是否能够使与受骗的三位老人的年龄、知识、社会经验、心智等具有相似情形的一类人受骗,如果可以,那就是欺骗行为。所以,以被害人所在具体情境中的同类一般人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欺骗行为的标准,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又可以对被识破诈骗未遂进行处罚,实现诈骗罪最大范围的规制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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