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霆案案件的讨论中,有人认为许霆构成诈骗罪。包括在于德水案件中,检察机关就是以“诈骗罪”提起的诉讼。由此可见,在“许霆案”的性质认定中诈骗罪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因此我们先来看看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常认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8]由此可见,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和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错误认识去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显然,诈骗罪中的核心行为特征是“欺诈行为”,既包含虚构事实的欺诈也包含隐瞒真相的欺诈,这二者既可以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真相也可以是虚构、隐瞒现在或将来的事实、真相。总之,“欺诈行为”的实质就是致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最终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然而,在“许霆案”中一方面行为人有欺诈行为吗?另外一个方面,是谁被骗而主动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呢?是银行还是ATM机?只要许霆等人或被害人具备了这些条件,许霆等人也就构成“诈骗罪”了。如上所述,许霆等人都是用银行给予的账号和密码进入的ATM机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合同”条款和国家法律,可以说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正如黎宏教授所言:“行为人在整个行为操作过程中,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的,使用的是自己名义的真实的银行卡,输入的是自己事先所设定的密码,在整个取款过程中都没有任何的造假或者隐瞒行为。”[9]或许有人会说,许霆等人明明知道自己卡里没有那么多钱,而是通过存钱或取钱的方式虚构了那么多钱,从而取走并占为己有。我们认为,一方面这些多出来的钱并非虚构,而是银行或ATM机“错给、多给”的钱,如上所述ATM机并非活体人,也不可能完成所谓“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再者,产生这种“错误”(并非“认识错误”)也不是许霆等人导致的,而是其自身损坏导致,这与许霆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霆等人在ATM机上操作的任何行为都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也并不违背任何法律,即便是有贪欲或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但并没有实施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难道说有贪欲或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就一定是诈骗吗?难道恶意占有他人财产就不能是民事上的“债务纠纷”或“不当得利”及“侵占行为”吗?显然,许霆等人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更没有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www.xing528.com)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在许霆案件中、何鹏案件中,尤其是在于德水案件的司法处理中,法院都没有认同“诈骗罪”的观点,均认定为“盗窃罪”。虽然认定“盗窃罪”也未必正确,但不认定“诈骗罪”,尤其是由起诉的“诈骗罪”纠为“盗窃罪”,本身也是对我们不主张认定“诈骗罪”观点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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