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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结论分析及相关法案解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析至此,一开始所涉及的几个问题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性的答案: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用于行贿的财物后实施行贿前,该财物尚未成为贿赂款,可以成为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的对象。没有实施行贿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归还。“截贿”行为视取财的手段,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在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受托人甚至不排除贪污罪的可能。[42]王骏:《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刑法实像——以日本法为中心》,《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财产犯研究:结论分析及相关法案解读

分析至此,一开始所涉及的几个问题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性的答案:(1)受托人(“截贿”者)收到委托人用于行贿的财物后实施行贿前,该财物尚未成为贿赂款(犯罪工具性财物),可以成为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的对象。(2)委托人将财物给予受托人不属于不法给付,也没有处分给受托人,而是委托转付。没有实施行贿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归还。(3)“截贿”行为是否需要刑法作单独评价,不能一概而论,视受托者有无实施行贿行为而定:将全部款项用于行贿后有“截贿”行为的,不需要单独评价;反之,没有实施行贿或者只将部分款项用于行贿的,则应当单独评价。(4)“截贿”行为视取财的手段,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在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受托人甚至不排除贪污罪的可能。

【注释】

[1]孙国祥,南京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参见“贵州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4)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尧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重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

[6]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7]李齐广,谢雨:《论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8]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9]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902页。

[10][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

[1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2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

[12]参见[日]谷口知平:《不法原因给付研究》,转引自[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于改之,张小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53页。

[13][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页。

[14][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

[15][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页。

[16][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于改之,张小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17]参见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9页。

[18][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19]陈子平:《刑法各论(上)》,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513页。

[20]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21]参见 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www.xing528.com)

[22]刘凤科:《刑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特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2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第5版,第1000-1001页。

[24][美]乔治·弗莱彻(George P.Fletcher):《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5]王骏:《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刑法实像——以日本法为中心》,《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26]杜文俊:《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探究》,《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

[27]李文峰:《贪污贿赂犯罪认定实务与案例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560页。

[28]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9]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30]参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

[3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302页。

[32]参见 姚万勤:《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2期。

[33]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页。

[34]参见“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

[35]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重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

[36]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37]周威坤:《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8]陈灿平:《谈侵占罪中刑民交错的两个疑难问题》,《法学》2008年第4期。

[39]杜文俊:《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

[40]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41]李希慧主编:《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赵煜:《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88页。

[42]王骏:《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刑法实像——以日本法为中心》,《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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