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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侵占型截贿及其法律认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观点认为,根据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接受财物前还是接受财物后,分别认定为诈骗罪和侵占罪。[40]笔者认为,受托人的“截贿”行为往往与欺骗行为相联系,因此,一般不构成侵占罪,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侵占罪的成立。实务中,构成侵占行为的“截贿”主要是行为人出于介绍贿赂的故意接受了财物,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在委托人要求归还的情况下,拒不归还。

财产犯研究:侵占型截贿及其法律认定

介绍贿赂的案件中,受托人能否成立侵占罪,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需要转付的犯罪工具,给付人将其交给受付人,目的不是让受付人保管,而是让其尽快转送出去,以达到犯罪目的(如谋取贿赂带来的利益、买到毒品),因此,此类财物难以被解释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将其定性为犯罪过程中的工具性财物更为合适。当受付人恶意侵占此类财物时,可以认为是侵害了原初的占有(持有),应定更严重的罪而不宜定较轻的侵占罪”[38]。还有观点认为,根据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接受财物前还是接受财物后,分别认定为诈骗罪和侵占罪。这固然有些道理,但“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产生于接受给付时还是之后,往往很难证明,而难以查明结果,不应导致罪与非罪截然不同的结论。”[39]肯定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所谓“合法持有”,“仅仅是指手段上排除非法取得,而不包括对财物性质的评价,要求财物本身也要排除合法性。”因此,“介绍贿赂人在转送贿赂过程中经手的贿赂财物,应视为行贿者合法委托保管的财物,介绍人将之据为己有,应成立侵占罪。”[40]

笔者认为,受托人的“截贿”行为往往与欺骗行为相联系,因此,一般不构成侵占罪,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侵占罪的成立。行为人取得为委托人的财物,本用于特定的用途,在按照委托人意图转交之前,该款并不是贿赂,而是由行为人经手保管的财物,在没有使用欺骗的手段占有该款物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成立侵占罪。(www.xing528.com)

实务中,构成侵占行为的“截贿”主要是行为人出于介绍贿赂的故意接受了财物,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在委托人要求归还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如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接受请托人请托予以寻找对象,在没有找到行贿对象的情况下,该交付的款项并没有成为贿赂,应该予以返还委托人,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应构成侵占罪。又如,行为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进行财物的转交,但还没有转交,所请托的事项已经有了结果,已经不需要行贿,请托人要求返还,行为人不予归还的,同样可以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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