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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效文博士报告:财产犯研究要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王效文博士指出其报告的论述路径。在第三部分“刑法中的财产概念”中,王效文博士指出,财产概念实为财产利益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王效文博士认为,在界定刑法中的财产时,不得偏废经济与法律两个面向,必须整合经济与法律,因此,主张采用整合的财产说。

王效文博士报告:财产犯研究要点

王效文博士报告的题目是“不法利益与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全文由“前言”“财产犯罪的体系”“刑法中的财产概念”“不法利益之案例类型”和“结语”等四部分组成,共约15 000字。

在第一部分“前言”中,王效文博士认为,侵犯财产罪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其他侵犯位阶较高法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秘密等)的犯罪,并且,随着现代交易模式渐趋多样化,各种新财产类型的产生,并不容易判断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因此,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射程范围相对不确定,需要用更坚实的正当性理由来建构或者解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究竟什么是刑法中的财产,实乃关于财产犯罪的极重要课题。据此,王效文博士指出其报告的论述路径。

在第二部分“财产犯罪的体系”中,王效文博士指出,可以把财产犯罪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类型。侵犯所有权的犯罪属于广义的财产犯罪,其成立不以被害人是否实际遭受经济上的损害为要件;狭义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是整体的财产价值,其成立以被害人的财产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在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中,对财产利益的侵害方式是犯罪建构的重点。为保护财产利益,最明显需要防止的侵害方式是强暴或者胁迫,破坏信赖也是需要防止的侵害方式。所有权犯罪与财产利益犯罪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犯罪保护的是对所有权的支配自由,基于此种支配权限,即便在经济上对自己有利,所有权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做出特定处分。相对地,财产利益犯罪的功能在于避免造成经济上的不利益,至于自由决定财产处置的权限,亦即所谓的支配权限,则并非财产利益犯罪所要保护的对象。虽然处分自由被排除在财产利益的范围之外,但是,严格区分财产利益与处分自由并非没有疑问,例如,诈欺罪中个别财产的损害是否属于财产损害,在学说中都有极大的争议。

在第三部分“刑法中的财产概念”中,王效文博士指出,财产概念实为财产利益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为了说明什么是确定刑法中财产的标准,王效文博士细致地剖析了德国学者提出的以下六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律的财产说,该说以法律的权利规定为标准,认为刑法中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财产损害就是财产权利的丧失或者财产义务的承担。但是,法律的财产说具有漏洞,根据该说,实际上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例如期待利益、占有、劳动力或者营业秘密,都将被排除在刑法上的财产范围之外,相反,经济上毫无价值的财产权利却会被归于刑法上的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种是经济的财产说,该说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标准,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包含所有在经济交易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论其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具体化为财产权利。但是,由于经济的财产说排除了所有法律上的判断标准,仅仅考量实际的经济因素,因此,可能产生规范上的矛盾。

第三种是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该说以法律规定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复合为标准,认为经济上具有价值的利益原则上都是刑法上的财产,但是,如果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受法秩序保护、不被法秩序承认,甚至受到法秩序的蔑视,则例外地不是刑法上的财产。但是,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表面上似乎承认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联性,事实上却将两者当作不同的系统来对待,而其个别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论。

第四种是人的财产说,该说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目的关联为标准,认为财产是财产拥有者在经济上具有的潜能,或者其事实上的经济影响力,因此,如果财产拥有者的支出偏离了其经济目的,就是产生了财产损害。但是,人的财产说使通说在财产损害计算上本来就不明确的“客观与个别化损害计算方法”更加不确定,而且使得财产损害概念借由目的思维具有过于主观化的危险。

第五种是功能的财产说,该说以法律上的权能归属为标准,认为财产是一个人对于所有法律上归属于他且能够移转(具有抽象金钱价值)之利益(整体)的处分权力。功能的财产说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归属”,根据该说,如果某一处分行为导致与财产相关之处分权力减损,却不能完全借由可以合理化且为行为人所承认之目的加以补偿,就发生了财产损害。

第六种是整合的财产说,又称规范与经济的财产说,该说以法律与经济的整合为标准,认为财产是一个人能够有效排除外在干扰因素而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支配的从事被法律(通常为民法)所承认的、与法秩序相一致的经济活动的潜能。在整合的财产说看来,法律与经济并非两个互相对立的次系统,而是具有相同的出发点。

王效文博士认为,在界定刑法中的财产时,不得偏废经济与法律两个面向,必须整合经济与法律,因此,主张采用整合的财产说。(www.xing528.com)

在第四部分“不法利益之案例类型”中,王效文博士结合德国的判例,区分以下三种不同类型,详细论述了不法原因给付的刑法意义。

第一种类型是“不法取得之占有”,即行为人占有了他人不法取得的财产,例如,A的朋友偷了一辆车,A欲将这辆车卖给甲,甲佯装欲以500欧元购买这辆市价约20 000欧元的车,但实际上却只想取得这辆车而不想付款。A将车子交给甲之后,甲果然未付款而逃逸无踪。关于如何处理甲以欺骗的方式取得他人盗窃的物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甲构成诈骗罪,王效文博士分析了上述六种界定财产的学说针对“不法取得之占有”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之后,认为仅有善意占有不法取得之物者才应该受到刑法保护,而以欺骗手段恶意占有不法取得之物者则不仅不应该受到刑法保护,而且因为侵害了原所有人,应以侵占罪加以处罚。

第二种类型是“为违反善良风俗或强行规定之目的而处分之财产利益”,即行为人占有了他人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法律规定而给付的财产,例如,A找到职业杀手甲,并与他约定,A以给甲35 000德国马克为代价,由甲去杀害A的妻子B,甲虽然口头答应,但是实际上根本不欲履行约定。A支付甲35 000德国马克之后,甲不但未去杀B,反而去告发甲犯有未遂的教唆谋杀。关于如何处理甲以欺骗的方式取得他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付的财产,柏林高等法院认为甲构成诈骗罪,王效文博士在分析了各种学说提出的解决方案之后,认为虽然金钱无疑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但是,在本案中,A基于自己负责之行为而处分了财产,并且认知到法律上并不保障其对待给付请求权,针对A的自我损害结果,甲不具有客观归责性,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类型是“违反善良风俗或强行规定而为之劳务给付”,即行为人获得了他人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法律规定而提供的劳务却不为对待给付,例如,甲男跟性工作者乙女约定为性交易,但其实根本不想给付性交易之代价,乙女与甲男为性交后,甲男果然不为给付。关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需要支付代价的劳动力通常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但是,如果劳动力的提供被法律所禁止或者违反善良风俗时,则不受刑法保护,行为人获得了他人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法律规定而提供的劳务却不为对待给付的,不构成诈骗罪。王效文博士在分析了各种学说提出的解决方案之后,认为他人违反善良风俗或者法律规定而提供的劳务并不具有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属于刑法中的财产。

在第五部分“结语”中,王效文博士强调了刑法中所保护的财产具有极为复杂的内涵,在界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时,不能偏废法律与经济中的任何一面。特别是民法的相关规定与规范目的,对正确地界定刑法中财产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地阅读王效文博士的报告之后,我认为需要指出王博士报告的以下特点:

第一,表现了深厚的德国刑法学修养。王效文先生在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德国刑法学知识背景,他的报告奠基于德国的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之上,他对德国刑法学理论的如鱼得水、对德国刑事判例的如数家珍,使他的报告总是散发出令人如饥似渴地阅读的魅力。但是,如何处理倾心学习德国刑法知识与谨慎构建本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回答“什么是你的贡献”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王博士报告的122个脚注中仅有11个中文脚注,这多少让我感到,王效文博士的这篇报告稍微逊色于学术论文的主体性创造

第二,显现了娴熟的选择性吸纳能力。王效文先生在他的报告中极其重视已有的学术见解,尽可能地全面剖析各种学说的异同和得失,这种不厌其烦地梳理各种学说的研究耐力令我感佩至极,只有坐在椅子上忘我工作的人才会具有这种耐力吧。更令我惊异的是,王效文先生能够在各种繁复的学说之中娴熟地选择自己所欲吸纳的成分(看看王效文先生采纳“整合的财产说”的过程吧),这种娴熟的学术选择力并非短时间所能养成,只有经久历练的鉴赏家才能从众多的赝品中一眼就找出宝贝。

第三,体现了精致的简明化表达技巧。冗长而晦涩的文字往往难以成就美丽的学术论文,精致而简明的表达大多是上乘学术论文的特色。在不足五行的“结语”部分,王效文先生不仅指出了解决财产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且指明刑法学者在解决财产犯罪问题之前必须具备怎样的知识储备,这个例子或许能够说明王效文博士具有精致的简明化表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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