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能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类推适用到其他场合排除其他类型请求权的问题,主要需要考虑两种情形:其一,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二,为侵权责任。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民法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使得所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返还相应的所有物。德国司法判例和部分德国学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不应当被类推适用于排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61]本文对此持不同见解。既然民事法律设置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初衷在于增加不法给付人的经济风险,从而促使其放弃实施不法给付行为,就应当将这种思想也贯彻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场合,如此才能充分发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一般预防功能。否则就会在给付有体财物和给付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造成难以协调的结果:同样是不法原因给付,后者场合中给付者无法要求返还所给付之利益,而前者情形下,给付者却仍然可能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给付标的物。[62]
这种缺陷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民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因违反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无效,由此造成所有权关系也不能发生变动。这就意味着,如果认为不能类推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排除不法给付者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在几乎所有给付有体财物的场合,不法给付者都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给付标的物,从而使得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形同虚设。例如,嫖客甲将自己的汽车作为嫖资交付给妓女乙,依我国民事法律,甲乙之间的嫖娼协议无效,汽车的所有权也未能有效转移,甲依然享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如果认为甲可以根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回汽车,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一般预防功能自然也就完全无从发挥。因此,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可以被类推适用于排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认定此时甲同样因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无法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汽车,才是合适的立场。(www.xing528.com)
2.侵权责任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也有可能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故而同样存在是否能够类推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疑问。这里所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当给付者是由于受到受领人的欺骗而实施不法原因给付时,其是否能够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受之利益(恢复原状)?例如,甲对乙谎称自己最近从事走私活动,希望乙提供资金支持,获利后双方均分。乙信以为真,将10万元交给甲“入伙”,实际上甲却将钱挥霍殆尽。此时乙是否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甲返还10万元,就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诸多较早的判例表明,受欺骗而实施不法原因给付(例如:因受骗而行贿)的,不得请求损害赔偿[63],部分民法学者也持相同见解。[64]本文对此持相反立场。当给付者是由于受到欺骗而实施不法原因给付时,其本身也是被害人。此时不法原因给付的诱因在于实施欺骗行为的受领人而非给付者,正是受领人的欺骗行为使得给付者陷入认识错误并且在这种错误的影响下实施了给付行为。虽然给付者确实具有促成不法情事的意图,但若考察双方行为的不法程度,显然是受领人欺骗行为的不法程度更高,此时的预防必要性与其说在于给付者,毋宁应当认为更在于受领人。如果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也可以类推适用在侵权责任的场合并排除被侵权人(给付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反而可能导致行为不法程度更高的受领人基于自己的不法行为获益,殊不妥当。相比之下,此时肯定给付者仍然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所受利益才能更加契合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意义与目的。[65]因此,德国司法判例也经常肯定不法原因给付并不阻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行为人将偷来的汽车谎称为是自己所购买的车辆并转卖给被害人,被害人虽然可以轻易地发现汽车是赃物,但却轻率地相信了行为人并支付货款的,仍然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货款。[66]类似地,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在德国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并收取其酬金的行为人,也应当向被害人返还所受之报酬。[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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