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给付行为不同,不法原因给付的特殊性在于,给付人正是基于不法原因或者说出于不法目的给予受领人财产。这里的不法原因必须存在于给付行为发生之时[39],对此学界并无疑义。但是,在认定“不法原因”时,需要注意另外两点。其一为此处“原因”的含义究竟为何,其二为这里“不法”之范围的界定。
1.不法“原因”与给付目的
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之“原因”的含义,民法学界也有不同见解。依大部分论者之见,所谓不法原因之“原因”,其实与给付之“目的”无异。据此,不法原因给付,是指给付目的主观的不法,其实质应为动机不法。[40]当然,虽然这种见解主张应当从主观目的或者说动机的角度来把握不法“原因”的内容,但其却并不认为任何内心的不法动机都足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相反,在其看来,单纯的不法动机,若未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或条件,并不足以被认定为不法原因。[41]据此,此处的动机其实只包括经表意人表示而成为意思表示之内容的动机,所谓的动机不法,也只是指“经表示之动机不法”。[42]正是由于这种见解强调只有成为意思表示之内容的目的与动机才可能成为不法“原因”,故其又被称为“债务本体论”或“给付本体论”。
本文认为,从给付目的与动机的角度来理解不法“原因”是妥当的。德国《民法》第817条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明文将不法原因与给付目的相联系(“一笔给付之目的如是约定……”),日本民法学者也大致持相同见解。[43]“债务本体论”就其强调目的或动机不法的理论出发点而言,应当获得赞同。然而,该说认为只有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或条件的不法目的与动机才能构成不法原因,这种限制恐失之过严。诚然,未表示于外的内心动机,即便其属不法,也不足以造成不法原因给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成为意思表示之内容的不法动机和目的才应当被认定为不法原因。毕竟在许多情形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对对方不法目的心知肚明,并且心照不宣地从事不法活动,但却未必将不法情事作为意思表示之内容加以确认。此时如果严格遵照“债务本体论”的立场,就难免得出不合适的结论。因此,本文认为,所谓的不法“原因”,只需是表意人表示于外,可以为一般善意第三人所理解的目的与动机即可,不要求其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44]
最后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法“原因”并不限于当事人所欲直接达成的目的或效果。这里的“原因”不仅应当包括近因(即当事人所欲实现的直接目的),也应当包括远因(即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最终目的)。例如,甲租用乙的房屋开设妓院,虽然双方追求的直接目的即房屋租赁本身并无不法性质,但双方欲实现的最终目的却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故而此时仍应肯定就房屋的用益物权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2.“不法”原因的范围
(1)基本标准(www.xing528.com)
对于不法原因中“不法”之范围的界定,民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现今民法学界的多数见解在广义上理解“不法”原因的范围,肯定违反强行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情形均可构成“不法”原因给付。[45]具体而言,这里“不法”原因的范围应当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保持一致。[46]换言之,只有当某种情事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导致相应的法律行为由于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无效时,以实现这种情事为内容的给付目的才足以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中的“不法”原因。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民法通则》第7条与《合同法》第7条均规定,民事活动,包括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对方意思表示不自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几种情形中,相应的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因此,出于这些目的实施的给付行为,也同样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2)认定原则
然而,民法学界对于何时才能认定法律行为由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问题却存在着巨大争议。这种争议也导致在认定不法原因给付时难以清晰明确地界定“不法”原因的范围。不过,尽管如此,民事司法实务和民法学界对于“不法”原因的认定也还是形成了一些大致的基本原则。
首先,所谓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是指直接规定人们的意思表示或事实行为,不允许人们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47]强制性规定种类繁多,又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前者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与之相悖的法律行为无效;后者则经常只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所设置的规定,与之相悖的法律行为不一定无效。虽然在具体划分上还存在着许多争议,但是,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也必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效力性强制规定。此外,禁止某物的流转、禁止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48]违反这些强制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相应地,旨在实现这些强制规定所禁止之情事的给付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
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给付目的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往往构成“不法”原因给付。这种类型的不法原因有例如贩卖人口,贩卖毒品,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收受赃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雇凶杀人等。此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也有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的可能。例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禁止卖淫、嫖娼行为,第70条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因此,出于卖淫或嫖娼目的提供性服务或者支付嫖资的,以及出租房屋开设赌场或支付赌资的,也均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其次,相比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言,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更加难以确定。虽然公序良俗原则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内涵与外延却均极为模糊。依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总结,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大致有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射幸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经济自由、违反公正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以及追求暴利等类型。[49]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便未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之加以禁止,也应当导致相应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为维持与姘妇的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予财产[50],为隐瞒自己是私生子的父亲这一事实向私生子的母亲支付封口费[51],或者向新娘的父亲支付价金买婚的[52],均因违反公序良俗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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