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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不法原因和财产犯罪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或排除返还请求权反而不利于实现法律规范之目的,则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考察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成立之关系时,须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并根据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

研究不法原因和财产犯罪

王 钢[1]

摘 要: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要求给付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财产终局性地给予受领人,这种给予必须是出于不法原因,而且给付人必须对不法原因有所认知。不法原因给付导致给付者不得基于不当得利或所有物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受财产,但并不排除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或排除返还请求权反而不利于实现法律规范之目的,则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考察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成立之关系时,须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并根据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构成侵占罪。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仅限于用益物权以及须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加以目的性限缩的场合,仍有肯定侵占罪成立的余地。在涉及货币侵占以及赃物侵占的案件中,同样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就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则应当立足于民事法律认定行为人所骗取之利益是否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以及其对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委托 侵占罪 诈骗罪 非法占有(www.xing528.com)

不法原因给付对于认定侵占罪的影响,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难点问题。其不仅涉及侵占罪中诸如“他人”财物、代为保管和“非法”占有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更是与民事法律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紧密相关。令人遗憾的是,多年以来,我国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的著述始终局限于对日本司法判例和学说的梳理介绍。[2]这种刑法研究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又源自于我国民法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缺乏关注。我国民事立法目前尚未对不法原因给付予以规定,《合同法》第58条仅确立了合同无效相互返还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立法也并未将不法原因给付视为例外。虽然我国诸多民事司法判例[3]和民法学者均主张,不法原因给付应当排除给付者的返还请求权,但却对此鲜有系统论证。[4]实际上,不法原因给付本身也确实是民法中极为疑惑难解的问题。德国民法学者梅迪库斯(Medicus)即坦承,德国《民法》第817条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是民法典最具争议的规定之一”。[5]尽管存在着种种困难,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却也只有在全面理解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基础上,才可能系统解决相关的财产犯罪问题。因此,下文将首先探讨民事法律中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而后确定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并进而探寻其民事法律后果与适用范围,最后再考察不法原因给付对于认定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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