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Kindhäuser所主张的功能的财产概念(funktionaler Vermögensbegriff),跟诈欺罪相关的财产概念之解释必须能够实现诈欺罪构成要件的功能。财产概念必须实现以下三种功能:首先是“融贯功能”(Kohärenzfunktion),所有权犯罪与财产利益犯罪之适用必须无评价矛盾,所有的所有权都必须是财产利益。其次为“损害功能”(Schadensfunktion),受保护之法律地位的内容与范围是否受到减损,必须要能够确定。最后乃“获利功能”(Bereicherungsfunktion),行为人透过损害他人而在主观意图中欲使自己或第三人直接所得之利益必须要与损害具有同质性。[48]持此主张的Kindhäuser对于财产概念即定义为一个人对于所有法律上归属于他且能够移转(具有抽象金钱价值)之利益(整体)的处分权力(die Verfügungsmacht einer Personüber die〈Gesamtheit der〉ihr rechtlich zugeordneten übertragbaren〈abstrakt geldwerten〉Güter)。[49]功能的财产概念核心为“法律上的归属”(rechtliche Zuordnung),利益或使用可能性只有在法律上得有效地移转于他人,并相应地在法律上不利于有权者而得有效地获得时,方属于财产。在此,仅有法律的观点具有重要性,包含民法上不当得利法之标准可用以确定财产之范围。[50]
正如Kindhäuser所指出,经济的财产理论不能一方面采用收支平衡原则(Saldierungsprinzip)来计算损害,但另一方面又例外地透过个别化的损害特性推翻原则,此种内在的不融贯系经济的财产概念之致命伤。[51]Kindhäuser认为,财产计算的补偿标准只有借由处分所设定之客观目的实现而已,而只有根据当事人协议或者在无协议时依照交易习惯属于赋予处分意义内容的目的方为重要。[52]依照此种间主观的(intersubjektiv)评价标准,若因为处分所导致与财产相关之处分权力减损不能完全借由可以合理化且为行为人所承认之目的加以补偿,即发生一损害。在市场上通常而言,按照此种间主观的标准判断财产损害与经济的财产理论不会有不同结论,重大的区别仅存在于交易在经济上虽然对等,但所达到的结果与所设定之目的不符的情形。[5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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