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的财产理论(personaler Vermögensbegriff),法益乃人与物之间透过法规范所保护的事实关系,财产并非特定之客体,而是此种关系。[36]据此,财产乃财产拥有者经济上的潜能,或者其事实上的经济影响力。[37]相应地,财产损害也并非在计算个别财产项目增加与减少后所得出的价值总额减少,而是财产拥有者因为财产之变动而导致的经济潜能减损。[38]人的财产理论认为要扬弃静态的财产概念,亦即将财产视为客观上可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额;财产应该是动态的单元,亦即主体基于对外部工具的支配权力所生的经济潜能。基于此主张,人的财产概念认为财产拥有者的支出倘若偏离了经济目的也属于财产损害。[39]此处所谓的经济目的不仅是为了保存或增加财产的动机,而是所有在物质领域为了人格发展所设定之目标,但仅仅理念上的利益(ideelle Interessen)未实现则非财产损害。[40]
人的财产概念使通说对于财产损害计算本来就不明确的“客观与个别化损害计算方法”(Methode der objektiv-individuellen Schadensberechnung)更加不确定,而且使得损害概念借由目的思维有过于主观化的危险。[41]对其之质疑主要有以下三点:1.单纯的目的偏离被过度强调使用;2.财产损害此构成要件要素之独立意义被忽略,因此违反宪法中明确性原则的构成要件要素忽略禁止原则(Verschleifungsverbot von Tatbestandsmerkmalen);3.透过经济目的偏离此标准,财产损害此要件成为异物且亦无法操作。[42]
对于财产损害此构成要件要素,人的财产概念并未赋予独立的限制刑罚功能;行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单纯系由被害人之目的是否偏离,亦即倘若未陷于错误即不会为该交易加以判断。[43]因此,人的财产概念隐含着刑罚扩张的危险。(www.xing528.com)
立基于经济目的此概念之人的财产概念,事实上较经济的财产概念更为不明确,经济目的与理念目的两者之间常常有很大的模糊地带。[44]在判断是否属于经济目的偏差时,人的财产概念事实上常常是援用经济的财产概念或法律与经济的财产概念来判断是否发生财产损害。换言之,人的财产概念认为重要的中间目的之设定已经预设了财产损害概念,因此实为循环论证。[45]
人的财产概念相较于上述学说,似乎特别能够解决目的偏离(Zweckverfehlung)以及个别化损害特性(individueller Schadenseinschlag)此等困难的问题。[46]但其能一致化地解决此等问题,事实上是因为其适用原则的含糊,其所谓与财产相关的影响力究竟为何,并无法明确地加以定义。[4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