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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体系:所有权犯罪与财产利益犯罪的侵害方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犯罪属于广义的财产犯罪,其成立不以被害人是否实际受有经济上损害为必要;至于狭义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是整体的财产价值,其以被害人财产实际受有损害为要件。财产利益的概念影响了财产利益犯罪的建构,其中包含了财产利益犯罪的侵害方式,相对于所有权,财产利益并不享有全面性的保护,因此对财产利益之侵害方式系其犯罪建构之重点。其次,破坏信赖以侵害他人之财产利益亦为财产利益犯罪中重要的侵害方式。

财产犯罪体系:所有权犯罪与财产利益犯罪的侵害方式

财产犯罪(Vermögensdelikt)可以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类型。所有权犯罪属于广义的财产犯罪,其成立不以被害人是否实际受有经济上损害为必要;至于狭义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是整体的财产价值,其以被害人财产实际受有损害为要件。[4]财产(Vermögen)此概念常常被当作包含所有权之上位概念,但事实上狭义的财产犯罪与所有权犯罪系属不同之范畴。在刑法中,财产并非所有权之上位概念,刑法中的所有权系指民法中的法律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之有无纯粹依照法律观点判断;而财产则是刑法特有的概念,其系依照经济的观点被建构出来,包含所有客观经济上的价值,而此等客观价值通常系以市场为判断标准。[5]举例而言,民法上的给付请求通常具有财产价值,例外方在经济上无价值,例如债务人完全无支付能力。

刑法上特有的财产概念一方面不限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包含经济上无价值的权利。物的所有权通常具有经济上的价值,故而所有权除了少数例外情形亦具有财产利益。[6]举例而言,在一张使用过的废纸上存在着没有经济价值的所有权,因此其可以成为属于所有权犯罪之窃盗罪的行为客体,但相对地在诈欺罪的判断中,这张纸的失去并不构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财产利益的概念影响了财产利益犯罪的建构,其中包含了财产利益犯罪的侵害方式,相对于所有权,财产利益并不享有全面性的保护,因此对财产利益之侵害方式系其犯罪建构之重点。为保护财产利益,最明显需要防止的侵害方式为强暴或胁迫,例如恐吓取财。其次,破坏信赖以侵害他人之财产利益亦为财产利益犯罪中重要的侵害方式。此外,对于非属个人、而是一般性的信赖加以破坏,例如损坏债权罪,此种对财产利益加以侵害之方式是否应该处罚,渐渐即进入模糊地带。与特别信赖之破坏相差更多的系施以诈术,例如诈欺罪。基于财产利益的特性,对于诈欺罪构成要件范围之界定常常有很大的困难,盖因在市场中交换财产利益,利用自己资讯的优势并非绝对违法,狡猾且阴险地从事市场活动也不一定不合法。[7]

此外尚有处分自由与财产利益之区分,借由市场价值此种客观经济上的考察方式,处分自由被排除于财产利益之概念以外。由于财产利益系根据经济的观点加以判断,因此系属收支平衡概念(Saldobegriff),亦即被害人所损失的财产利益必须与来自于行为人的财产增加相平衡,至于此种财产增加是否符合被害人之期待,则与财产利益是否受有损害之判断无关,而是涉及处分自由是否受到侵害。[8](www.xing528.com)

所有权犯罪与财产利益犯罪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犯罪系保护对于所有权的支配自由(Verfügungsfreiheit),基于此种支配权限,即便在经济上对自己有利,所有权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做出特定处分。相对地,财产利益犯罪之功能在于避免造成经济上的不利益,至于自由决定财产规划的权限,亦即所谓的支配权限(Dispositionsbefugnis)则并非财产利益犯罪所要保护的对象。将支配权限排除于财产利益犯罪保护范围之外并非无据,盖因财产处分自由系属于一般意思决定与活动自由的下位类型,而正如关于保护一般性意思决定与活动自由之强制罪的讨论中所显示,在人与人之间自由领域的冲突中,要如何划定彼此的自由界限,并非一个简单的任务,据此,并无坚强的理由要对于财产提供较一般意思决定与活动自由更为周密的保护。[9]

举例而言,以诈术使人签约购买其实际上不愿购买但具有符合其价金之价值的商品,虽然侵害了其处分自由,但并未造成其财产损害。[10]将处分自由与财产利益加以严格区分的做法,导致即便在双方当事人原应地位对等的双务契约中,商品出卖人或劳务的提供者虽非在“法律上”,但“事实上”几乎必然扮演行为人的角色,而支付对价的顾客在“事实上”仅会成为被害人。此现象之成因在于市场中之角色分配,盖因商品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由决定其商品或劳务之价格,故而遭诈术欺骗之顾客所取得之商品或劳务会是他不想取得或依他的观点过于昂贵者,但由于其所取得之商品或劳务之价值系根据商品或劳务提供者所定之市价为判断,故而其财产利益并未受到损害,而成为非法律上但事实上的被害人,故而严格区分财产利益与处分自由可能会导致不合理之结果。诸如诈欺罪中个别的损害特性,或者背信罪中承诺为风险交易,是否应该当作财产损害的判断标准,在学说中都有极高的争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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