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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歧与处理结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将车扣押时,遭到了质权人李某的强烈抵制,后被害人曹某与李某私下协商,由曹补偿5万元给李,才将车赎回。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租车是为了质押筹钱还债的犯罪事实。上述案例的处理结果及存在的分歧是司法机关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及刑法、民法相关理论的不同理解和选择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主观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第三人所有。

财产犯: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歧与处理结果

2015年2月10日,被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邢某通过“PP租车”APP软件达成租车意向,后邢某通过电话与曹联系,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见面,邢某以租车出差为名租用了曹名下的丰田轿车,价值20万元,后邢某到期不归还车辆失去联系。2015年2月16日,被害人在仪征市真州西路发现该车并报警。车辆持有人李某称2015年2月11日上午(租车第二天)其朋友的朋友邢某即将车质押给他,并称此车系抵债而来,还未过户。李某在明知该车并非邢某本人所有,亦未查验相关手续和证件,与其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借款合同。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将车扣押时,遭到了质权人李某的强烈抵制,后被害人曹某与李某私下协商,由曹补偿5万元给李,才将车赎回。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租车是为了质押筹钱还债的犯罪事实。目前,当地检察院以邢某的行为未侵犯车辆的所有权,系合同上的无权处分,属民事违约,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不予批捕,刑某被释放转取保候审

上述案例的处理结果及存在的分歧是司法机关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及刑法民法相关理论的不同理解和选择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如,案例一中法院和案例二中的二审法院)认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主观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第三人所有。将车质押的行为不同于出卖,主观上是在明知不侵犯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车质押,车辆随时可能被赎回,其主观目的只能评价为“以占用的目的”,不具有永久排除权利人对车辆占有的意思,不符合取得型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只能构成合同上的违约或侵权。也有观点坚持,当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会严重侵犯到车辆所有权人相关权益的正常行使有所认识,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其主观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认为,上述分歧的实质在于,“非法质押主观目的”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附带明确“租车”和“质押借款”行为的属性,以及质权人能否主张车辆“质权”的善意取得等民事法律问题。笔者拟对此进行研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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