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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财物后,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的认定,则有待明确。据此可知,挪用公款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无法归还的,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表明“事前行为”和“事后目的”能够作为一体判断。范某经家人教育后及时归还了公司的现金,表明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故笔者认为,范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研究

使用盗窃是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案例一中韦某辩称“自己仅是使用他人轿车,否定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藏匿他人宠物狗,待主人贴出悬赏通知后将狗归还,并领取赏金”的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值得研究。

1.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日本学界关于“非法占有”的理解,有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排除+利用意思”说等观点,英国普通法则将“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作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14]德国刑法盗窃罪中的“领得”由Enteignung和Aneignung组成,前者是领得的消极要素,即排除意思,后者是积极要素,即利用意思。[15]笔者认为,排除意思将不值得处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罪相区分,利用意思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二者都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必备要素。

因此,非法占有目的,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案例一中,韦某开走他人轿车,排除了车主对该车的支配,并遵从车的性能进行利用,构成盗窃罪。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具有返还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能够肯定排除意思存在,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甲将乙本月31号的车票取走,下月1号乘车归来,将该车票又放回原处的行为,就存在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也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性内衣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为了烧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也具有利用意思。案例四中,甲多次盗用乙的存折、印章,但该盗用行为并没有达到排除原权利人对该物支配的程度,故盗用存折、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2.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一般来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窃取财物之前。但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财物后,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的认定,则有待明确。例如,流浪汉甲窃取他人破棉被一床,回家后发现棉被里有5 000元钱,遂据为己有。[16]

笔者认为,占有是一种状态,只要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状态下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就能够肯定盗窃罪成立。例如,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那么行为人原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收取对方的预付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而逃之夭夭的,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既然肯定盗窃罪的法益包括占有,那么在占有整个状态的存续期间,就应当将“事前”获取财物的行为和“事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进行总体评价,既然“非法占有目的”终究是通过盗窃方式实现的,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以盗窃罪论处。[17]这一观点也是构成要件理论的应有要求,“构成要件中所包含的实质违法内容主要是由两个因素组成的:一是行为侵害法益的性质,二是行为侵害法益的方式、方法。某一行为如果在这两方面与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同,就应当认为它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18]

案例三中,范某是公司出纳,具有支配现金的职权,其出于“挪用”的意思取走公司现金并留下纸条表明归还,虽然排除了公司对该现金的占有、支配,但范某还未来得及对该现金进行“利用”即返还,理论上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前不能退还”。据此可知,挪用公款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无法归还的,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表明“事前行为”和“事后目的”能够作为一体判断。范某经家人教育后及时归还了公司的现金,表明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故笔者认为,范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注释】

[1]李婕,女,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2]《韦国权盗窃案——暗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定性》,载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编:《刑事审判参考合集(二)》,第737页。

[3]《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定性》,载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编:《人民法院报案例汇编(2014刑事版)》,第88页。

[4]本案参照范军盗窃案改编。参见《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载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编:《刑事审判参考合集(三)》,第32页。

[5]案件一审是台湾桃园地方法院2009年度第854号判决,二审是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2010年度上诉字第200号判决。(www.xing528.com)

[6]《韦国权盗窃案——暗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定性》,载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编:《刑事审判参考合集(二)》,第741页。

[7]《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定性》,载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编:《人民法院报案例汇编(2014刑事版)》,第89、90页。

[8]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8页。

[10]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1]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96页。

[1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40、838页。

[14]张明楷:《论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5]陈洪兵:《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16]桂亚胜:《论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7]桂亚胜:《论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8]刘士心:《论刑法中的事后危害行为》,《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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