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俊[2]
摘 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及日本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但是通说的观点明显不当。排除意思虽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对其不应进行任何缓和理解,直接以返还意思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引入价值理论进行处理即可。而利用意思则没有必要存在,利用意思必要说对不要说的指责并不成立,反而强调利用意思,在理论与实践会陷入双重困境。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仅包括排除意思,是违法的目的犯。对其作出这样的理解,使得财产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更为明确、清晰。
关键词:财产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价值理论(www.xing528.com)
财产犯罪中涉及大量民刑交叉问题,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即是一例,例如如何区分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债务纠纷,刑法理论提出了种种客观上的判断标准。[3]但是,这些客观标准都是为了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诉讼法上的证明。刑法上首先考虑的只能是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才能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在不同目的的驱使下,实施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区分诈骗罪与一般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4]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直接划定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研究非法占有目的,对处理相关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论相当激烈,结论莫衷一是。
围绕着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日本学界大体存在着四种观点的争论,分别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折中说。[5]其中折中说是日本理论与实务的通说观点,我国学界的通说也是如此。但是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这种通说提出了质疑,极端地采取了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6]而这一问题的厘清,是进一步讨论目的与故意关系的前提,有必要再展开讨论,首先,表明笔者的观点,我赞成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没有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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