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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以上对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分析出发,对于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应当采取如下观点:其一,既然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单纯侵害占有的行为不应作为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处罚,所以盗窃罪在故意之外要求一定的主观目的是必要的。因此,德国式的不法领得目的无法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

从以上对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分析出发,对于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应当采取如下观点:

其一,既然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单纯侵害占有的行为不应作为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处罚,所以盗窃罪在故意之外要求一定的主观目的是必要的。但这种主观目的是否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所有财产犯罪共同的目的、如何解释非法占有目的、能否按照德日理论上的不法领得意思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则存在疑问。

其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一元的,在缺少立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宜认为二者也具有相同的主观目的,并采取相同的解释标准。若要对盗窃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最为妥善的方式仍然是改变现有的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对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其他构成要件要素予以明确规定。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观目的作不同的解释,则是缺少法条根据的。

其三,从现有的条文出发,尤其是《刑法》第92条对于公民合法财产的界定,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都不应限制在现代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应作为整体的合法财产。这种理解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尤其与所有权在整个财产秩序中地位的下降相符合。因此,德国式的不法领得目的无法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www.xing528.com)

其四,从侵犯整体财产犯罪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具体内容上也更为接近于明确规定在《德国刑法》第263条诈骗罪以及瑞士刑法的侵害财产罪中的不法获利目的,而非德国刑法第242条盗窃罪的不法领得目的。

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不法获利目的最为贴近目前的司法实践,例如所有权人取回被公权力机关扣押的自己之物的事例,通说观点认为可罚性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进行索赔[53],这一观点实际上已经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获利目的,即将行为人通过拿走的财物所实现的非法价值也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反对观点则认为,通过索赔获取的利益并不是财物本身“内在的、先天固有的价值”,因此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54]这一观点虽然符合德国对于盗窃罪不法领得目的的理解,但正如前文对德国关于不法领得目的对象的介绍,之所以要将领得对象限制在财产本身所体现的价值之内,是因为盗窃罪是所有权犯罪。既然在我国的语境下,盗窃罪的财产犯罪均不以保护所有权为限,那么对财物价值进行区分并限制也便失去了根据。[55]

其五,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述不仅容易与客观上作为事实支配状态意义上的占有相混淆[56],其字面意思也与不法获利意思相去甚远,因此最妥善的解决方法是在立法上放弃现有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述,转而采取更为清晰明确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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