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刑法》第五章标题的字面含义,盗窃罪、诈骗罪的共同保护法益是财产,但是如何界定财产的范围,第五章标题以及其下条文都因规定过于简单而难以提供可供推论的线索。我国立法者将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规定在刑法总则第91、92条之中,这两条规定应当成为我国在讨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最为重要的法条基础。
理论上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主要是在所有权说与对所有权说的批判[50]之间展开的。在对两种观点进行选择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所有权说中的所有权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无意义,实际上却有助于厘清围绕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展开的争讼的焦点。仔细分析《刑法》92条的规定就会发现,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民所有财产与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不一致。按照《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而《物权法》第64条对所有权的界定则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两条规定的分歧是明显的,以公民的个人存款为例,《刑法》第92条将公民储蓄纳入受刑法保护的公民私人所有财产,而在民法上公民储蓄则被理解为公民对银行的存款债权。[51]
如果所有权说是以《刑法》第92条的规定作为保护范围,那么对所有权说的批判是缺少针对性的。因为对所有权说的批判集中在,所有权说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保护其他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而这些批评是以物权法所定义的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www.xing528.com)
如果所有权说是以物权法所定义的所有权为理解的基础,将侵犯财产犯罪仅仅理解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侵犯,那么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十分接近德国的领得罪(盗窃、抢劫、侵占),采取这种理解虽然的确便于对德国刑法盗窃罪教义学的继受,进而在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时似乎也能直接采用德国对不法领得意思的理解。然而,将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限定在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这不仅与《刑法》第92条对受刑法保护的财产犯罪不一致,而且也的确存在保护过窄的问题。对于德国刑法而言,由于不同的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财产法益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即便侵犯所有权犯罪确实存在保护狭窄的问题,也仅仅只是导致这些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意义显著萎缩。[52]其他侵犯整体财产的构成要件(诈骗罪、计算机诈骗罪、勒索罪、背信罪等)仍然能够在保护范围上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而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则是一元的,不仅是盗窃罪,而且诈骗罪的保护法益都被局限在了所有权上,这种限制是全局性的,确实会存在过大的处罚漏洞。
从尊重《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来看,《刑法》第92条的规定的确存在修改的必要,以该条规定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范围的观点也并不能被称为“所有权说”,而更为接近德国刑法上的法律财产说,即以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将不法利益(例如违禁品)也作为纳入到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范围内的做法,与该条规定不符,因而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疑虑。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利,既可以单独作为个别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也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作为整体财产加以保护。后一种理解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处理财产犯罪的基本逻辑,即重视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害,在罪量的计算上并不考虑不同财产权利在形式上的不同,而更为关注财产价值的累积叠加。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认为,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以第92条为范围的整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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