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意思方面,两位教授都特别强调返还意思(Rückgabewille)对此要素之核心地位,并且都对返还意思进行细致的讨论。本文对此问题的初步看法是,返还意思系排除意思的反面排除规则,亦即一种具有推翻作用之反证,因此,其所关涉的面向也就着眼于社会经验的判断,从行为人归还的打算或行动中,我们可否认为确实具有返还意思,而此一判断既然是以返还为焦点,其所要探讨的就是,根据其归还计划与行动,是否在经验上可以预期被害人能顺利取回被盗之物[23]。
【注释】
[1]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2]陈子平:《刑法总论》,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284页以下;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6页以下。
[3]相关之介绍,参见 徐育安:《费尔巴哈之故意理论及其影响》,《政大法学评论》2009年第109期,第1页以下。
[4]本条文之原文参阅Löffler,Die Schuldformen des Strafrechts,1895,S.242.
[5]v.Liszt,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rafrechts,21u.22.Aufl.,1919,S.165f.
[6]Beling,Die Lehre vom Verbrechen,1906,S.195ff.
[7]采此一翻译者,如林山田:《刑法通论(上)》(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8]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Teilband 1,35.Aufl.,2012,2/156;Mitsch,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Teilband 1,2.Aufl.,2003,1/105.
[9]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Teilband 1,35.Aufl.,2012,2/151;Mitsch,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Teilband 1,2.Aufl.,2003,1/119.
[10]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102页。
[1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www.xing528.com)
[12]参照 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元照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
[13]参照 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元照出版社2010年版,第494页。
[14]参照 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元照出版社2010年版,第494页。
[15]完整之分析与说明,参见 陈子平:《刑法各论(上)》,元照出版社2015年版,第397页以下。
[16]甘添贵:《刑法各论(上)》(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页。
[17]林山田:《刑法通论(上)》(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18]陈子平:《刑法各论(上)》,元照出版社2015年版,第404页以下。
[19]其他相同意见者如2011年100台上3232号判决。
[20]反对意见,参见 黄惠婷:《刑法案例研习(一)》,新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以下。
[21]本判决参照 林山田:《刑法通论(上)》(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页注36;支持意见,参见 廖正豪:《法治学刊》,1977年第4期,第126页。
[22]黄荣坚:《财产犯罪与不法所有意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1年第25期,第116页;蔡圣伟:《窃盗罪之主观构成要件(上)》,《月旦法学教室》2009年第78期,第72页。
[23]类似 意见已见: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Teilband 1,35.Aufl.,201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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