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认为,由于盗用、骗用行为一方面转移了他人财物的占有,另一方面行为人也具有利用该物的意图,所以要想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不可罚的盗用、骗用行为,就必须借助于排除意思这一要素。其具体的判断思路主要沿着以下两步展开:
第一,判断行为人在实施窃取行为时是否具有利用后返还财物的意思。若否,则可一步到位直接确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从德国的判例来看,不具有返还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1)利用后毁坏。[43](2)利用后丢弃。例如,囚犯为了顺利越狱,窃取了用于打开监狱牢门的钥匙,如果他是打算使用后将钥匙丢弃,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成立盗窃罪。[44]又如,若行为人在窃取他人的汽车时,计划在使用后将车辆弃置于某处,导致任意第三人都可能将车开走,从而使车主无法确保能找回该车,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45]
第二,如果查明行为人在实施窃取行为时具有用后返还的意思,则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其利用行为是否对被害人行使所有权造成了严重的妨害。若是,则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利用的时间。若财物因其自然属性(如无法长时间保存的食品)而将在短期内变质、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因为技术的更新换代(如电子产品)而将在短期内被淘汰,那么即使行为人有意归还,但至物归原主之时,财物对于权利人的利用价值已所剩无几,故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46](2)利用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意图对财物的利用强度超过了权利人在无偿出借该物的情况下可能允许对方使用的范围,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47]例如,行为人偷偷从书店中取走一本侦探小说,打算阅读完毕后归还原处。德国某州高级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他消耗了一本新书所具有的特别价值。[48]但该判决受到了学者们的激烈批判。因为,无论是新书还是旧书,短暂地让顾客阅读,并不会损耗书所具有的价值。[49]又如,行为人打算将他人电池中的电用尽后再归还,或者打算将他人的轮胎用至破损后再归还,无疑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50]
我国也有判例明确采纳了排除意思必要说。例如:(www.xing528.com)
[案例2]2009年3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某茶馆楼下欲盗窃车内财物。他用砖头砸碎车窗进入戴某某的汽车内后,发现汽车钥匙插在车上,即将汽车开走并摘下车牌号(汽车价值人民币65 100元),后将车开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后花坛处藏匿。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电话联系车主戴某某,以帮戴找回汽车为由索要人民币20 000元。3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戴某某索要钱财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汽车及车内物品均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徐某某并无盗窃汽车的意图,故仅成立盗窃罪(针对车内财物)和敲诈勒索罪(未遂)。但法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车辆,数额巨大,而后又假借帮助车主找回车辆,对车主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论处,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51]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某将戴某某的汽车开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主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开走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取决于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合案件情况来看,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在于:第一,“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行为人将汽车开走,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了客观障碍;行为人将车牌号摘下,更近一步增加了权利人找回车辆的难度。上述行为,从结果上看,排除了权利人的占有;从动机上看,远比偷开他人机动车练习卑劣;同时行为人对权利人的救济可能性也设置了障碍”。第二,“一般来说,只有权利人才能针对权利客体享有利益、行使权利。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以帮助车主找回汽车为由,向权利人索要钱财,但我们通过这种表象,就会发现,被告人实际上是利用自己对车辆的实际占有来兑换价值,其本质就是对车辆的处分”[52]。很明显,认定被告人具有排除意思,是法院得出其判决结论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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