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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目前考察所呈现的主要解释论问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意义下,物的本体与经济价值即“利益”的界限将相对化,如何决定解释的方针,即有必要检讨。在此可以注意的是,从前述的考察也可得知,不论是学说或实务,事实上在判断有无不法所有意图时,大多都是以取得他人财物后,亦即既遂后的使用情状作为主要的考虑要素,这样的事实似乎提示,就有关不法所有意图的排除意思之解释方针,可以从窃盗罪的构造,特别是既遂前后的差异来进行思考。

财产犯研究:目前考察所呈现的主要解释论问题

透过本文前述二与三的考察,应可相当程度厘清目前学说与实务的现况,同时也可发现,有关于一时使用他人之物的情形中,行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图(特别是排除意思)的判断,学说与实务的问题主要仍是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是解释上具体的方针为何,以及这样的解释方针能否符合窃盗罪的成立构造的问题。亦即,在本文前述二的部分可见到学说中对于不法所有意图的客体,大多认为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从物之本体扩及其所表彰的经济价值,在本文前述三的部分可见到实务对于存折等财物的盗用也肯定经济价值的消耗乃至取得可作为认定不法所有意图中的排除意思的根据。在此意义下,物的本体与经济价值即“利益”的界限将相对化,如何决定解释的方针,即有必要检讨。但是学说与实务的现状下,似乎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解释方针。

第二则是财产法益保护的周全性与窃盗罪条文文义的整合之均衡的问题。(www.xing528.com)

如前述,学说的多数与实务都在一定限度内将不法所有意图的客体从物之本体扩及物所表彰的经济价值,在此意义下,较为周全地保障所有权应是现代刑法学的任务之一。问题在于,既然现行刑法规定不处罚“利益窃盗”,则这样的保护法益的需求应如何与法条文义整合,势必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此可以注意的是,从前述的考察也可得知,不论是学说或实务,事实上在判断有无不法所有意图时,大多都是以取得他人财物后,亦即既遂后的使用情状(例如学说中的通说、修正的实体理论、利益取得说,以及肯定使用存折盗领存款成立窃盗罪的实务见解)作为主要的考虑要素,这样的事实似乎提示,就有关不法所有意图的排除意思之解释方针,可以从窃盗罪的构造,特别是既遂前后的差异来进行思考。因此,为了探求不可罚的使用窃盗与可罚的窃盗行为的区别上可能的具体解释方针,笔者将尝试先就窃盗罪的成立构造进行确认,探讨不法所有意图中的排除意思之内涵,最后再较为具体地展开解释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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