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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财物占有与控制的界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当行为人出于非法所有目的取得他人财物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出于毁坏目的取得他人财物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成立,是根据财物控制状态确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前提。此外,财物控制通常不能归属于死者,因为死者本身是没有控制力的。

财产犯罪:财物占有与控制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涵义

何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学术界存在分歧,主要有意图占有说、不法所有说、非法获利说以及事实控制说等。笔者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意图所有”。理由在于:首先,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意图所有”,不违背民法理论。在民法中,占有在学理上分为法定占有与自然占有。前者是指有所有人意思,有合法原因并受法律保护的占有;后者是指无所有人意思或者有所有人意思的占有,或者有所有人意思但没有合法原因并不受法律保护的占有。[12]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显然是指自然占有中的“有所有人意思”之占有,即为“意图所有”之意。其次,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乃“意图所有”,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这里的“占为己有”显然指占为自己所有,而非单纯控制或持有。又如,最高法院在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偷开机动车实施其他犯罪后,又将机动车开回原地的行为,定性为所实施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能以盗窃机动车论处。究其原因,偷开机动车实施其他犯罪后开回原地的行为,只表明行为人具有持有意思,不具有所有意思,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再次,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为“意图所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有利于区分占有型财产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例如,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可以是先占有或者持有他人财物,如果按照意图占有说或者事实控制说,则很难区分两者,唯有非法所有说能够对两者进行准确界定。当行为人出于非法所有目的取得他人财物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出于毁坏目的取得他人财物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刑法上的“财物占有”之含义

何谓刑法上的“财物占有”?日本学界通常认为,“盗窃罪中的占有,意味着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成立实际支配,客观上,必须具有排除他人支配的状态即排他性支配,主观上,必须具有排他性支配的意义即占有的意思。和民法中的概念不同,占有不要求具有‘为了自己的利益的意思’,只要具有实际支配,即便是为了他人利益的占有也行。同时,代理占有或者改变占有之类的观念上的占有不包括在内,继承也并不马上就取得占有。”[13]我国学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是自己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讲,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状态。从主观上讲,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14]可见,中日学界对于占有的理解基本相同,都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揭示其内涵,肯定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相同。令人遗憾的是,谁也没有明确占有的涵义。笔者认为,理解刑法上的财物占有,不必受到民法上占有之含义制约。[15]刑法上的财物占有与财物所有具有同等含义,这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意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的当然结论。(www.xing528.com)

3.占有型财物犯罪之财物占有(所有)与财物控制的界限

占有型财产犯罪之财物控制与财物占有(所有)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财物占有(所有)是指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影响占有型犯罪行为的性质,决定某一行为为什么构成占有型财产犯罪而非其他财产犯罪;财物控制是指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不影响占有型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决定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形态。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成立,是根据财物控制状态确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前提。(2)内容不同。财物占有(所有)包括占有意思(所有意思)和占有事实(所有事实)。占有(所有)意思指将财物占为自己所有且永久排除他人所有,并根据财物的经济价值和用途利用财物的意思。占有(所有)事实则指将财物占为自己所有且永久排除他人所有的事实。占有(所有)事实是直接的、排他的,不包括第三人的占有(所有)事实,不存在直接占有(所有)与间接占有(所有)之分,也不存在抽象占有(所有)与具体占有(所有)之分。财物控制包括控制意思和控制事实。控制意思指排除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实际控制财物,并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意思,这种控制意思并不以永久排除他人控制财物为必要。控制事实指行为人实际的、事实的控制着财物。控制事实并非是直接的、排他的,可以包括第三人的控制事实,还可以分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抽象控制与具体控制。(3)主体不同。作为一种所有,财物占有的主体只能归属于一人或者由数人,归属于数人时只能共同行使所有权,不能同时分割行使所有权,这是由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财物占有(所有)还能归属于死者。例如,日本刑法判例就认定,在相对于致被害人死亡的犯人关系中,在时间、场所上与被害人的死亡相接近的范围内,被害人生前具有的占有(所有)还值得刑法保护,要对犯人利用致被害人死亡、夺取了其财物的一系列行为进行整体的评价,其夺取行为构成盗窃罪。[16]财物控制的主体可以归属于一人或者由数人,归属于数人时分割行使不同控制权,如直接控制权与间接控制权。此外,财物控制通常不能归属于死者,因为死者本身是没有控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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