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微弱否定占有情形下的财产犯研究

微弱否定占有情形下的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事实支配、社会观念承认均微弱的情形下,应否定占有的存在。[52]本案就属于事实支配力丧失、社会观念的承认也很微弱的情形,法院认定被害人失去占有是正确的。应当说,死者对于其生前的财物没有事实支配,而且社会观念上对其占有的承认也并不有力,承认死者对财物占有的观点并不恰当。

微弱否定占有情形下的财产犯研究

在事实支配、社会观念承认均微弱的情形下,应否定占有的存在。例如钱包遗忘案,被害人把钱包遗忘在大型超市六楼的长凳上,下到地下一层,10分钟之后才意识到钱包丢失,而马上返回,对此,法院否定存在占有。本案判决理由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尤其是,被害人将钱包遗忘在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处于营业状态之下的超市的六楼,而离开该地去到超市的地下一层;周边并无手提行李之类的东西,在长达10分钟的时间内,仅仅只有钱包撂在本案长凳上,即便考虑到,被害人清楚地记得本案钱包的遗忘地点,而且,在本案长凳附近,正好有一小孩A意识到本案钱包的存在,预计失主会回来取钱包而一直注视着该钱包,但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在被告人非法取得本案钱包的时点,从客观上看,不得不说,轻易难以断定被害人的支配力及于本案钱包。”“如此,在被告人非法取得本案钱包的时点,难以肯定本案钱包仍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最终,本案钱包属于《刑法》第254条所谓遗失物,相当于‘脱离占有的他人之物’。”[52]本案就属于事实支配力丧失、社会观念的承认也很微弱的情形,法院认定被害人失去占有是正确的。

又如,某人将拎包遗忘在公园的长凳上,离开现场约200米之后才发现拎包丢失,而被告人目睹被害人遗忘拎包,在被害人离开现场约27米之时,拿走了拎包,对此,法院认为,“在本案的事实关系之下”,“被害人是暂时忘记了拎包而离开现场,即便考虑到这一点,仍可以说,被害人并未丧失对本案拎包的占有,因此,本案被告人的领得行为构成盗窃罪”。[53]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对此案判决深感疑问。[54]应当说,在游客自由出入的公园内,在被害人离去较远的距离时,其对拎包的事实控制已经非常微弱,社会观念上的承认亦微弱,被害人已丧失对拎包的占有。

列车内的遗忘物之类,由于乘客的上下车过于频繁,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难以充分延伸至此,这些遗忘物不在乘务人员的实际支配范围之内,就不能说具有事实支配,公众观念上也认为这些遗忘物处于无人占有状态,在行为人获取该物的时候,只能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www.xing528.com)

关于死者的占有,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55]。应当说,死者对于其生前的财物没有事实支配,而且社会观念上对其占有的承认也并不有力,承认死者对财物占有的观点并不恰当。夺取死者生前财物的行为,要看死者生前的财物是否已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若是在死者家中或旅馆等有特定人管理的场所拿走死者财物,而这种财物被认为是在他人占有之下的,那就构成盗窃罪。另外,若杀人地点在野外或者将被害者尸体移至野外之后,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由于这种财物已不属于任何人占有,所以,在日本等设有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的国家,自然应该定此罪名。不过,在我国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这种罪名,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单独定罪,而只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之一,在量刑时酌情处理。[56]第三者拿走这种财物,无法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