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缄物的占有问题,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委托者占有说、受托者占有说、区别说、修正的区别说。判例及理论多数主张区别说。[45]这些观点争论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封缄物整体及其内容物的占有到底是归委托者还是归受托者的对立。而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封缄物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判断占有时所重视的方面不同,亦言之,各个学说在重视占有的物理方面还是重视占有的社会、规范方面出现了分歧。
受托者占有说重视对封缄物物理占有一面,强调既然封缄物已交给受托者,无论是封缄物整体还是内容物实际上都与委托者相分离,此时封缄物当然归受托者占有,因此无论取得封缄物整体还是内容物都应定侵占罪。委托者占有说重视观念占有一面,强调虽然封缄物交给受托者,但委托者对财物进行了封缄,这本身就表明是在排除受托者对内容物的任意支配,受托者只不过是委托者支配财物的一种手段,实际占有者仍为委托者,所以取得封缄物整体或内容物者定盗窃罪。区别说与修正的区别说试图对受托者占有说与委托者占有说加以调和,平衡物理占有与观念占有之间的矛盾。[46]区别说面临着两点质疑:一是侵占整个封缄物的,成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五年的侵占罪,而仅侵害其中的内容物却成立法定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的盗窃罪;二是认为行为人仅占有着封缄物的外包装而不占有着其中的内容物,有观点认为似乎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在区别说看来,占有封缄物的受托者,打开封口获取内容物的,由于侵犯的是委托者所保留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取得整个封缄物的,则成立侵占罪。既然受托人现实地支配了封缄物整体,那么,就封缄物整体而言,其占有属于受托人,但是,考虑到委托人又对封缄物实施了封口、上锁等禁止他人使用其中的内容物的措施,因此,可以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并不具有作为成立侵占罪的基础的高度信任关系。换言之,对封缄物中的内容物的占有,依然保留在委托人手中。可见,区别说是将占有的物理性和社会性、规范性加以调和的见解。[47](www.xing528.com)
之所以在封缄物占有的问题上,区别说能成为国外刑法理论与判例的通说[48],正是刑法也承认观念上的占有的体现。虽然受托者外观上对封缄物整体和内容物都有控制支配,但两者的控制支配是不同的。对于封缄物的整体而言,受托者可以自由支配,具有完全的控制力,此时属于物理占有状态,而对封缄物中的内容物而言,受托者的事实支配就大打折扣,不像支配封缄物整体那样完全自由,此时属于委托者观念占有状态。如果受托者要支配内容物,必然要破坏委托者对财物的封缄状态。而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进而建立自己的占有,正是盗窃罪的特征。固然封缄物持有者在物理上占有着封缄物的全部,但这仅是就事实而言的。从规范意义上讲,委托者之所以对财物进行包装,甚至加锁,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受托人支配处分其中的内容物,表明委托人无意将内容物的占有让渡给受托人。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关于邮政人员窃取内容物构成盗窃罪的注意规定,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所以,刑法在一定范围内肯定观念上的占有,以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法益和维护邮政、快递、集装箱运输等特定行业的公信力。[4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