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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占有观念化与刑法的事实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刑法上的事实性占有相对立的概念应当是观念性占有。这就是占有概念的观念化,即对占有概念进行了扩张与限缩。Welzel认为,就占有而言,其映射出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受社会尊重的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支配的空间领域。在Welzel看来,成年人所具有的身体上的优势本身并不当然地使其获得对儿童的东西的占有。观念上的占有,用社会日常生活观念来判断财物是否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在刑法领域,观念上的占有会在较大的范围内逐步得到承认。

财产犯研究:占有观念化与刑法的事实性

虽说占有一般从物理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角度加以考虑,但并不仅限于此,有时候,也要从规范的角度即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规则的角度加以考虑。换言之,财物在被人采用物理手段加以掌控的时候,固然属于被实际支配或者控制,但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规则来看,也能够推断某财物处于被他人所占有的状态。与刑法上的事实性占有相对立的概念应当是观念性占有。尽管学者们再三强调占有的事实性,可是同时也在不断强调一般的社会观念对于占有界定的重要意义。根据人们生活习惯和社会观念,在有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财物,也要承认其对财物的占有。相反,即使行为人事实上控制了财物,也要否认其对财物的占有。这就是占有概念的观念化,即对占有概念进行了扩张与限缩。[36]在这些情形中,对占有的认定与所谓的“事实上的支配”这一要素无关,真正起作用的乃是日常生活习惯或者一般的社会观念。

现代社会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主体对于财物的控制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鉴于这一社会现实,在占有的判断上并不应拘泥于传统上的事实支配方式。Welzel认为,就占有而言,其映射出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受社会尊重的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支配的空间领域。物理支配中所含有的社会成分是占有概念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37]这种社会性的因素才是实践中真正判断占有的有无、归属的关键性因素,但这一社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从未被明示地肯定为独立于事实上支配之外的因素。只在极少的情况下人们才认为交往观念、日常生活观念对于认定占有关系具有决定力。在Welzel看来,成年人所具有的身体上的优势本身并不当然地使其获得对儿童的东西的占有。相反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也就是社会性的因素对于占有关系的确定而言才是问题的关键。占有概念中的社会性因素都对事实支配的松弛进行了补强从而使得占有继续存在。[38]离开了社会性要素,根本就没有占有可言。

基于部分占有对象的特殊性,主体不可能随时地控制着财物,即使脱离占有主体,也认为是有人占有的财物。对于大件物品,如汽车摩托车,当其处于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时,认为是有人占有的财物。但此类物品不可能总是随身携带,因此,即使某人没有对其实际控制,也认为是有人占有的财物。(www.xing528.com)

有意将财物置于离自己的所在地有一段距离的地方的情形。诸如将自行车停放在停车场等那样,在将财物置于保管场所的场合,财物仍然归属于所有人。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处于所有人的占有之下。鱼虾等水产品的养殖者放养在野外水域的鱼虾等,属于养殖者的占有。被驯养的禽兽,只要没有丧失回到饲养主那里的习惯,就属于饲养主的占有。在地震等灾害发生时避难者把家具电器及其他东西搬到道路上离去,即使在异常事态下暂时有意识地脱离财物的事实性支配,处于该事态结束后能够立即恢复支配的状况中,在所有者认识到其财物的存在,同时没有作出放弃它的意思时,不失去其占有。这些物在具体的情况下,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可以推定属于某人的占有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认定属于他人占有。随着财产流转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人们对财物的占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物理上、客观上控制,如仓库提货单、船货提单这种物权性有价证券,因为在移交上存在物权的效力,所以,对它们的占有可以认为是对其寄托物本身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用社会日常生活观念来判断财物是否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但社会观念本身是发展变化的,随着人们财产权利意识的逐步提升,人们会更多地承认财产的有人占有性,从而尽可能地构建一个有序的财产秩序。在刑法领域,观念上的占有会在较大的范围内逐步得到承认。刑法对占有保护是基于对秩序的维持,虽然刑法上的占有更多地是强调现实上、客观上的占有,但刑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将观念上的占有扩大化的趋势,逐步扩大地肯定虽然没有处于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也仍属于有人占有的财物,这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财产秩序。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会越来越多地肯定观念上的占有。[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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