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产犯研究:事实支配下的占有情形

财产犯研究:事实支配下的占有情形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是在普遍承认占有观念化的德国刑法理论中,也并未完全放弃占有的事实属性,当一个人对于财物存在直接的事实支配时,尤其是当他直接握有财物时,他对于财物就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事实支配,另外的典型情况是,处于占有人的物理的支配力量所及的场所即排他的支配领域之内。处于某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

财产犯研究:事实支配下的占有情形

实际支配或者控制是财产犯占有的首要的、最初的核心要素。从概念界定和判断要素来看,刑法理论对于占有的界定更看重它的客观要素,即对于财物的现实的支配可能性。即便是在普遍承认占有观念化的德国刑法理论中,也并未完全放弃占有的事实属性,当一个人对于财物存在直接的事实支配时,尤其是当他直接握有财物时,他对于财物就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占有。

德国民法典上的占有所对应的术语是Besitz,德国刑法典上的占有所对应的术语则是Gewahrsam,又译为持有。二者虽然均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但是Gewahrsam更强调对物的事实支配。英美刑法理论认为,占有的成立应当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事实控制行为,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30]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更为现实的占有,脱离物理占有的社会观念的占有仅仅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得到承认,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刑法上的占有使用持有这一概念。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和财产犯罪理论中,一般使用“持有”一词代替占有,以免与“民法”中的占有相混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持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含义是不同的。[31]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持有是纯粹的空间关系,因此,过于抽象的占有状态,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间接占有等并不能构成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持有;第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占有可依继承而转移,但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上的持有不得依继承而转移。[3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也认为,“刑事法上所称之持有,乃指行为人以支配之意思,将物品置于自己事实上得为实力支配之状态而言;故持有云者,必须持有人对该财产有持有之意思,并实际上已将之移入于自己事实上得为支配之状态,始足当之”。[33]

日本刑法学界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民法上的占有也是人对物实际上的管理支配。但是日本刑法学者又认为刑法中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34]即使民法上将占有规定为事实的国家,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有所不同。比如,德国民法学家沃尔夫就认为:“占有作为实际支配权与刑法的支配权概念很大程度上相重合。但是,刑法支配权概念更加注重实际情况。”[35](www.xing528.com)

手中握持或者随身携带的财物,主体的事实控制支配是最强烈、最明显的,主体对财物的占有易于判断。例如,被害人夹着一个皮包在马路上行走,行为人从背后夺取皮包后跑掉,被害人对皮包的占有显而易见,这是以抢夺的方式夺取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抢夺罪。

事实支配,另外的典型情况是,处于占有人的物理的支配力量所及的场所即排他的支配领域之内。当物处于私人房屋范围内时,该房屋占有人基于对该空间的控制力而排除了第三人对该空间内物的占有和支配,即具备了对于物的事实管领力。处于某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如放在某人自己住宅里的财物,在其出门的时候,或即便其忘记了放在什么地方的时候,也还是属于其占有。住宅与外界有物理区隔,有门窗、锁等控制进出设施,占有人对其有较强的控制支配,因此住宅里忘记了放置地方的财物,家里没有人的时候邮政人员从信箱等设施所投送来的财物,只要是在自己家里面,其他人获取该财物的时候,也仍然构成盗窃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