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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占有选言式定义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社会上对于事实支配力的承认(认可)这个概念,严格说来也是有区分等级的。通过这些规定,即使是通过被禁止的方式所取得的占有,也还是享有刑法上的某种承认。[29]根据占有的选言式定义,一般社会观念的判断可以颠覆对占有的事实支配要素的认定,从而在许多情况下否认实际控制财物的人对财物的占有,如辅助占有的情形,而在另一些场合中却肯定没有实际控制财物的人的占有,从而否定了“事实支配”要素在占有概念界定上的唯一地位。

财产犯研究:占有选言式定义

现在理论界一般认为,事实控制与社会观念的承认成为占有概念的两个可区分等级的要素。

一个人事实上对于某个物件的支配,强度上可能是或多或少的。当一个人把某物握在手中时,事实上的支配力是最强烈的;当这个人将该物放在他随手能够拿取的地方时,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变得较弱些;当这个东西被置放在这个人能够自由进出的空间里,而在他并未处在该空间时,事实上的支配则又会更弱些;当这个人把该物(不管有没有加上防止他人拿取的措施)放在一个公共空间当中,并且知道放在哪里,即使他无法立刻取得该物,也还是存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只不过这个事实上的支配力是以最弱的程度存在。这显示了,事实上的支配力这个概念是一个可分级的概念。

而社会上对于事实支配力的承认(认可)这个概念,严格说来也是有区分等级的。占有权享有最高度的承认,但即便是无权占有,刑法也还是在某种范围内予以承认,可对抗他人的侵夺——甚至包括对抗来自于有权要求占有人的侵夺,亦即所谓被禁止的擅自拿取。通过这些规定,即使是通过被禁止的方式所取得的占有,也还是享有刑法上的某种承认。(www.xing528.com)

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下述关于占有的概念确定,将这两个可分级的概念联结起来:就占有概念的实现而言,一个人在事实上对于某物的支配力(拿取可能性)越强,社会上对于此支配的承认这个要求就可以越弱;反之,社会上对于某人之于某物的支配有着越高的承认,事实上拿取该物的可能性就可以越弱。当这两个可分级的占有要素其中之一强烈地显示时,即使另一个只有微弱地显现,占有概念仍然是清楚地实现。只有当这两个要素都是很微弱地显现时,才会不确定占有是否存在。[29]

根据占有的选言式定义,一般社会观念的判断可以颠覆对占有的事实支配要素的认定,从而在许多情况下否认实际控制财物的人对财物的占有,如辅助占有的情形,而在另一些场合中却肯定没有实际控制财物的人的占有,从而否定了“事实支配”要素在占有概念界定上的唯一地位。因此,刑法上的占有其实根本无法摆脱社会观念的影子,甚至可以说,离开了社会观念的支持,纯粹根据人与物之间的物理支配关系来界定占有的归属根本就无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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