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单独占有的判断过程,可用下图来表示:
如图所示,A、B、C三个区间均代表占有存在的区域(占有人的分配领域);直线F和N分别代表着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从无到有再到无的变化趋势;直线L1—L4分别代表着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起止界线。[60]其中,A、C区间内占有的存在根据是作为规范要素的社会规范(公众观念),而B区间内占有的存在根据则兼有作为事实要素的事实支配力与作为规范要素的社会规范(公众观念)。
在L1与L2之间的A区间内,规范要素先于事实要素而存在,此时如果肯定占有的存在,需要一个前提,即财物处于占有人的分配领域之内。此种情形的典型例子是继承人对死者遗留物的占有。对于遗留物,由于主体资格的灭失,死者不可能再继续加以占有。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遗留物成为无人占有之物。如果死者的死亡地点位于他人的分配领域之内,例如家中或医院里,则由于他人对其分配领域内的所有物品都存在着观念上的支配,遗留物并不会成为丧失占有之物。这就意味着,即便死者家属因为出差、旅游等原因不在家中,且他们并不知晓死者去世的消息,但是根据公众观念,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对分配领域的观念支配而获得对遗留物的占有。如果不承认这种占有,对他人登堂入室取走遗留物的行为,就只能作为侵占罪处理,这显然难以令人接受。当然,如果死亡地点位于公共分配领域或者非分配领域,例如公共街道或沙漠戈壁,遗留物就会因为欠缺支配可能性而沦为无人占有之物。
在L2与L3之间的B区间内,事实要素开始出现,与规范要素同时存在。此时,事实支配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财物处于占有人的分配领域之内。由于事实支配力属于易于把握的显性物理因素,人们通常倾向于仅将其作为占有存在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规范要素在B区间内是缺位的。毋宁说,规范要素在此场合仍发挥着决定作用——正是经由规范要素认可的事实支配力,才成为认定占有的根据。在本论文的第三部分,对此已经阐明了理由,此处不赘。(www.xing528.com)
在L3与L4之间的C区间内,事实要素转而消失,只剩下规范要素独存。在此区间内,占有人对于财物的事实支配力消失,仅依靠公众观念所形成的规范要素对财物继续加以占有。这一场合实际上体现的是占有的存续问题。此时如果肯定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存在,同样需要财物仍处于其分配领域之内这一前提,而并非如事实性的占有概念所认为的那样,仅凭占有人的支配意思就足以维持。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刑法中的占有反映的是一种基于社会规范而确立的分配关系,因此即便是存在着强烈的事实支配力的场合,占有的判断仍无法摆脱规范要素的控制。因为出于对禁忌规范的考虑,人们不能根据其他规范上的理由而否认占有的存在。这体现了社会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对此,不能简单援引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加以判断。在事实要素强烈存在时,如果以所谓规范认同度来否定占有的存在,就属于对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等级性所作的不当解读,它忽视了空间禁忌规范对事实要素的强化作用,有将法律规范作为终极判断标准之嫌,最终导致“非法占有不是占有”,从而将占有的存否与占有的合法性问题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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