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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相对明确性原则在财产犯研究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在这里,论者认为不能将社会观念作为“直接的”认定标准,否则就会“导致占有判断的失控与恣意化”。因为引起所谓“失控与恣意化”的,并非作为判断对象的占有或者事实支配力,而是作为判断标准的社会观念。鉴于此,我们需要且能够做到的是寻求一种有效途径,以尽可能地在模糊与明确之间找到大致的区分点,从而确保占有概念能够具备相对的明确性。作为需要进行价值补充的概念,刑法中的占有只可能具备相对的明确性。

刑法中的相对明确性原则在财产犯研究中的应用

就规范性的占有概念而言,由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观念等判断标准的边界不清,如果从绝对的确定性要求出发,这一概念就应当被摒弃。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判断占有的有无及归属时,事实性的占有概念也同样需要求助于社会观念。例如,事实性占有概念的主张者认为,在判断某人对于财物的事实控制力是否消失为零时,只能委诸于社会观念,“需要在具体个案中结合财物的特点,透过社会一般观念的规范视角加以判断”。[52]在这里,论者认为不能将社会观念作为“直接的”认定标准,否则就会“导致占有判断的失控与恣意化”。为此,论者认为,应当将事实支配力的有无作为判断媒介,从而形成根据社会观念判断事实支配力的有无,进而判断占有的存否的局面。但是,按照这一逻辑,如果将社会观念作为事实支配力是否存在的“直接的”认定标准,那么关于事实支配力的判断同样也会滑向所谓的“失控与恣意化”的深渊。因为引起所谓“失控与恣意化”的,并非作为判断对象的占有或者事实支配力,而是作为判断标准的社会观念。如此一来,最终的结局就是,所有直接或间接以社会观念作为判断标准的占有概念都应当被否定,这实际上无异于否认了占有概念本身的存在可能性。鉴于此,我们需要且能够做到的是寻求一种有效途径,以尽可能地在模糊与明确之间找到大致的区分点,从而确保占有概念能够具备相对的明确性。对此,有德国学者以盗窃罪的规定为例指出,为了实现概念的明确性,需要确定法条的规范保护目的,以确保法条不能被任意解释。[53]据此,从规范的保护目的出发,当我们对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占有产生疑问时,应当首先考虑行为是否通过破坏空间禁忌侵害了财产所处的平和状态,如果得出肯定评价,则可以确定占有的存在。在这一判断过程中,作为判断标准的社会观念等规范性要素,虽然依旧呈开放状态,但是却以确证是否破坏了空间禁忌为归宿,如此一来,其不确定性就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可能的疑虑是,通过规范保护目的来反推占有是否存在的做法,是否会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相抵触?应当说,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适用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而不适用于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当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产生疑问时,解释者不是选择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解释,而是选择正确的解释,即便这种解释结论不利于被告人。[54]选择有利还是不利的解释,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出取舍。“法律概念的形成,乃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55]据此,刑法中的占有实际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它在一定情况下留白,由解释者通过利益权衡加以填充。有学者指出,刑法中的占有与事实上的支配力之间并不总是同一的,它的存在范围随着社会局势的动荡或者平和而摇摆变动。在和平时期,占有更加观念化、精神化,对于支配力的理解也不再是事实性的,而是社会性的。[56]虽然这种理解是基于事实性的占有概念而展开的,但其所反映的利益衡量的特性,完全与规范性的占有概念所强调的社会规范中的价值评判特质相契合,因而同样可以用于对规范性的占有概念的理解。作为需要进行价值补充的概念,刑法中的占有只可能具备相对的明确性。但是,这种相对明确的概念,其作用并不是消极的,它可以用来担保一个体系所必要的开放性,从而至少能够配合社会与法律的发展。[5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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