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论文所提倡的规范性的占有概念,刑法中的占有反映的是一种基于社会规范而确立的分配关系,即将某物分配给某人占有。正如尊重关系理论所试图引起人们关注的那样,占有所反映的绝非仅仅是主体与财物之间的支配关系,从社会规范层面来看,它实际上还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对于放在列车行李架上的财物,在它附近的许多人中,只有占有人才对其存在占有?单从主体与财物之间的关系看,是难以妥善回答该问题的,因为可以直接施加物理性影响力的人,并不仅仅只有占有人一个。该问题涉及占有的持续,即一旦建立起占有,只要不存在导致占有丧失的原因,例如丢失或者抛弃等,占有就一直会延续下去。那么,为什么在诸如列车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复杂环境中,占有依然可以延续下去?该问题的答案需要到隐藏在背后的社会规范中去寻找。
一般认为,社会规范通过提供一定的行为规则,调节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它确立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从根本上来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43]。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在物质世界层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即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不同人之间所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这种分配由社会规范或者说人们的共同交往规则所决定。具体到财物的占有而言,一旦根据社会规范,财物已经分配给某人加以占有,其他人就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随意破坏他人的占有。由此,占有一旦存在,通常情况下就会持续下去,这是由人与人之间财物的分配规则所决定的。(www.xing528.com)
从财产秩序的角度而言,考虑到物质财富的有限性,为了避免无序争夺可能引发的恶果,同时也为了促进对财物的有效利用,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对财产加以分配。这种分配所要考虑的因素,既有法律性质的,也有事实性质的,但总体而言脱逸不出社会规范的藩篱。正是社会规范这一要素,在财物与占有人之间编织了一条精神纽带,借由这条精神纽带,占有人仍可以对那些存在一定时空距离的财物存在占有,分配由此得以固定下来。实例清楚地表明,占有是植根于社会生活而建构的分配关系,就它而言,实际支配并非至关重要的因素。[44]通常的看法认为,较之于民法中的占有而言,刑法中的占有更注重事实性的一面,如果从规范性的占有概念这一主张出发,对于这里的事实性,就应当理解为分配依据即社会规范的事实性质。与民法中的占有必须要有法律性质的规范依据不同,刑法中的占有单从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中也能够获得其存在依据。借助这些社会规范,观念性的占有也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刑法中的占有。这就意味着,刑法中占有的存在范围并非仅止于那些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的场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