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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规范化的财产占有概念:违反法学规范的产物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中,客观构成要件中的盗窃行为被理解为一种取得财物的行为,又进一步被定义为“打破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将这里的“对财物的占有”,进一步解释为对有体物的事实控制力,是朝着更加贴近日常用语和生活事实的方向不断逼近。通过这种法教义学的工作,人们更容易理解占有概念和被占有所定义的那个取得行为,也更容易将盗窃罪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中的情形。

纯粹规范化的财产占有概念:违反法学规范的产物

法教义学涉及的是法之发现,也就是应然命令的论证。在以立法者公布的法律作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法之发现的运作方法是,透过对立法者采用的语词(专业用语)予以定义和次定义,来解释法律条文。换言之,通过不断渐进的法概念之去规范化而实现具体化,反过来说,就是用日常生活语言概念来定义抽象化程度最高的纯粹技术法学概念。[79]因此,在对一个抽象的规范概念不断地定义和次定义的过程中,是用越来越具体的日常生活语言替换原有的抽象表达,不断逼近个案中的生活事实,使得两者之间的理解障碍越来越少,才能达到通过法律解释易于适用法律的目的。如果一个法律概念的定义和次定义,比原解释对象的抽象化程度更高,需要更多的规范理念和专业术语才能把握,那这个解释工作的效果,就是让解释结论与具体案件中有待涵摄的具体生活事实越来越远,让涵摄与法律适用的难度不减反增。这种朝着相反方向的努力,完全背离了法教义学工作的基本航向。

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中,客观构成要件中的盗窃行为被理解为一种取得财物的行为,又进一步被定义为“打破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将这里的“对财物的占有”,进一步解释为对有体物的事实控制力,是朝着更加贴近日常用语和生活事实的方向不断逼近。通过这种法教义学的工作,人们更容易理解占有概念和被占有所定义的那个取得行为,也更容易将盗窃罪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中的情形。相反,基于堵截漏洞和惩罚必要性的需要,通过增加规范填充物的方式来扩大占有本体(所谓法律上的支配)或者是占有对象(所谓权利的占有)的范围,这以一种增加抽象度和要求更高理解力的方式,大大地增加了人们认识何谓占有以及盗窃行为的难度。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解释,也没有使用占有概念去定义盗窃,就是直接说“盗窃行为”,这可能还更容易理解些,至少一般人也能在脑海中勾勒出大致的行为形象。可是,说盗窃行为可以是“打破法律上的支配关系”,或者说“破坏对权利的占有”,恐怕不仔细研究这种主张的刑法专家,都不太明白个中真意,就更别指望普通人通过这种解释能够搞清楚盗窃罪要惩罚的具体行为到底为何物了。在法学方法论上,这简直就是在制造一个在方向上与具体易懂的解释目的相反的、增加理解难度的“解释的敌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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