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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占有规范性的两种方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上述对立起两种占有概念的进路不同,另一种解读占有规范性的思路,则是在一个占有概念之内考虑事实与规范的比例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占有的规范性,就是为了使一个占有概念完整而在事实因素不足时予以补强的因素。甲尽管已经在物理空间上离开该自行车一段距离,但是按照对占有的“规范性”理解,甲仍然占有该车。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占有的“规范性”,然而它们的含义可能并不相同。

财产犯研究:占有规范性的两种方式

刑法理论上,尽管占有的事实控制力一直得到强调,但是,学界也早已经注意到占有的规范性问题并展开讨论。这其中,有两种较有代表性和区别度的解读方式。

一种是与事实性占有概念相对峙,提出一种“社会—规范”性的占有概念,根据“社会—规范”的占有概念,扩大解释一些在纯粹事实的占有概念之下难以解释的问题。[32]关于占有的规范性问题的较早诠释是由威尔泽尔提出来。这种诠释是这样展开的:如果把占有当作一个仅仅从事实上来把握的概念,那么当原占有人带着财物进入到一个可以任由多人进出的公共空间,此时多人可能具备对财物近距离接触的可能性时,岂不是都成了占有人?此时要想坚持对财物单独的占有,就需要追加额外条件:在法律、道德观念或交往习俗上承认对于财物具备某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社会观念的承认能够有效地阻止下面的结论:当人们带着财物进入到一个公共场所时,突然之间就丧失了对它的占有。[33]可以明显看出,在上述的例子中,占有概念主要不是一个靠事实控制力定义的、纯粹物质性的、自然主义的概念,而是以“社会—规范”的因素为主,在财物与占有人之间建立了某种“精神性”的纽带。

规范性的占有概念的兴起,有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例如,在过去,顾客与商品之间隔着柜台和售货员的障碍,因此顾客在事实上无法掌控商品,也不可能建立起对财物的占有。但是,随着商场的开放性增强,超市及类似开放式商铺的出现,顾客在其中可以直接抓取和把握商品,如果仅仅从事实性的角度去理解占有,就会承认顾客已经占有商品,但这个结论会令人感到不安。此时,如果从社会观念、交往秩序的层面考虑占有概念,认为商品仍然归超市或商铺占有,似乎是更为妥当的结论。

与上述对立起两种占有概念的进路不同,另一种解读占有规范性的思路,则是在一个占有概念之内考虑事实与规范的比例关系。在方法论上,这主要是从一个概念内部的要素关系出发,利用要素之间的互补关系来构建一个弹性的概念。具体到占有概念,规范因素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补强和支持事实因素。一个加之于财物之上的占有状态,通常由事实上的控制力以及规范层面上对控制的认可共同组成,两者之间互相补强。[34]笔者以前也一直认为,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都属于占有概念之内的因素,类似于太极图中的阴阳鱼结构,表现为此消彼长、互相支援和补强的关系。当事实控制力比较明显的时候,就不需要太多规范性的因素;而当事实控制力比较薄弱的时候,须得在规范层面的因素比较强大,才能补充事实因素的不足,从而满足占有成立的要求,最终形成一个占有。在这个意义上,占有的规范性,就是为了使一个占有概念完整而在事实因素不足时予以补强的因素。(www.xing528.com)

具体而言,一方面,如果事实上的控制力很微弱的时候,往往需要规范因素很强,才可能形成占有。例如,停车于路旁之后出国数日的车主,对汽车的控制,就是一个事实因素弱但规范因素强的占有。同样的例子还有,停放在马路上的自行车(无论锁没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养鱼池里的鱼,离开主人一小段距离去小便的宠物狗等等,无论有没有围墙栏杆,也无论他人是否比所有人在事实上更加靠近和更能控制这些财物,但是都属于所有人占有。必须强调的是,在这些场合,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事实层面的控制关系是很微弱,但并不等于没有。另一方面,当事实上的控制力很强大的时候,规范因素可以很微弱,两者结合起来,也可以形成占有。例如,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后据为己有,就是一个事实因素强但规范因素很弱的占有。当然,当事实上的控制力和规范因素都非常强大的时候,此时就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最高级别的占有。在事实层面,人对财物有直接和即刻的现实控制力;在规范层面,又拥有强大的规范根据。例如,戴在腕上的归自己所有的手表,放在衣服兜里的自己的钱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取走财物,都必须要打破一个既存的占有关系,因而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

但是,现在看来,笔者之前对占有规范性的理解,仍然是比较粗糙的,还没有澄清其本身的含义和功能。例如,甲将未锁的自行车停放在路边后,进到旁边小卖店内去买东西。甲尽管已经在物理空间上离开该自行车一段距离,但是按照对占有的“规范性”理解,甲仍然占有该车。甲从店内出来后遇见朋友乙,乙见甲手中拎着东西腾不开手,就帮助来推甲的自行车,两人边走边聊。尽管此时自行车被乙推在手中,但是按照“规范性”的理解,占有仍然归甲。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占有的“规范性”,然而它们的含义可能并不相同。在占有问题上究竟应当如何理解规范性要素,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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