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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三种意义上的占有概念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种是作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保护法益的“占有”,第三种则是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本文主要研究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因而经由对盗窃罪客观要件中的“占有”进行研究得出的各种结论,同样适用于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中的占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是为了构建“取得”行为而被发展出来的下一级概念或者说次定义。

财产犯研究:三种意义上的占有概念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占有”一词常常出现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以及相应的研究脉络也各不相同。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种是作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保护法益的“占有”,第三种则是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但是,由于理论和实践中经常出现将这三种不同涵义不加区分使用的情形,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前两种占有概念略加辨析。

第一种意义上的占有,也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占有”,与“侵占”“非法领得”或“不法所有”的含义等同。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共同之处,是对于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行为人主观上都想要非法地取得类似所有人的地位并加以使用。不同的是,这种主观因素在侵占罪那里,属于故意内容,同时对应着客观构成要件中的侵占行为;而在盗窃罪那里,这种主观因素属于盗窃罪故意内容之外的侵占目的(所谓“超过的主观因素”),且并不要求有对应的客观层面的侵占行为(所谓“短缩的二行为犯”)。由此可见,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更精准的表述其实应该是侵占目的(或不法领得/所有目的)。因此,盗窃罪客观要件中的窃取行为,与主观要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无直接关系;从客观的窃取行为中分解出来的所谓“占有”概念(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一种意义上的占有)也并非同一物。前者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移植过来的概念,后者则是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惯常规定。因此,两者不过是由于各自约定俗成的用法而在文字形式上“撞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6]

至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其实是以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为基础发展出来的概念。目前赞成占有是盗窃罪法益的学者认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单独地保护占有。[7]这里所说的占有,其实是将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占有”概念(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提升为一种法益,使之成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的保护客体。由此,占有概念从客观构成要件领域进入到法益层面。而占有一旦被视作法益,就需要与通说一直坚持的所有权说进行对抗和论辩。在这种语境中被讨论的占有,就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www.xing528.com)

本文主要研究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与盗窃罪一样,均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以“物”作为主要犯罪对象的财物犯罪,它们在客观构成要件层面,都需要处理围绕着“物”构建起来的关于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关系的问题(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因而经由对盗窃罪客观要件中的“占有”进行研究得出的各种结论,同样适用于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中的占有问题。在行为方式上,盗窃、抢夺和抢劫都属于取得财物型犯罪:盗窃是窃取,抢夺是夺取,抢劫是劫取。在这个意义上,第三种意义上的占有是为了构建“取得”(包括窃取、夺取和劫取)行为而被发展出来的下一级概念或者说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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