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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揭示日常生活观点的疑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分窃盗的既未遂取决于原持有关系遭到破坏与建立起新的持有关系,又从前述的分析中,我们大致掌握到目前学说上将袋地理论应用于解释窃取小型商品的既遂时点。就此,部分德国实务见解依日常生活观点,认为行为人将窃取之服饰装于袋子,而在其离开服饰部门走到百货公司门口之时,始属既遂。

财产犯研究:揭示日常生活观点的疑问

区分窃盗的既未遂取决于原持有关系遭到破坏与建立起新的持有关系,又从前述的分析中,我们大致掌握到目前学说上将袋地理论应用于解释窃取小型商品的既遂时点。若是细究理论的建构方法,袋地理论本质上属于日常生活观点的下位理论;另一方面,若从比较法的观点切入,德国多数实务与学说见解采取“日常生活观点”(Anschauung des täglichen Lebens),或称“社会认知观点”(Verkehrsauffassung),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形应当再辅以社会日常生活观点,就具体个案加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建立新的持有关系。就商店或卖场窃盗的应用,大致上可区分为下述三种情形:一者,顾客(潜在的行为人)身着的衣物代表个人紧密的身体隐私领域,任何被放入衣物或背包的小型物件均属被纳入个人的持有袋地领域,因而论为持有已移转;二者,在商店一定的空间限制范围内,属于店家一般性的持有领域(generelle Gewahrsamsphäre),所以当行为人窃取体积较大的物件,尚未搬离商店空间的话,也就还没有对该物建立新的持有;三者,行为人把欲窃取的商品置放于购物推车,并且使用其他物品将其遮盖住,于行为人通过收银台时,或是在装有警报系统的卖场,于出口处警报响起而遭到查获时,形同建立起新的持有。就此,部分德国实务见解依日常生活观点,认为行为人将窃取之服饰装于袋子,而在其离开服饰部门走到百货公司门口之时,始属既遂。

无论如何,我们观察到不论是依日常生活还是社会认知观点,持有移转之变化的解释往往是取决于个人与特定物两者之间于空间上的物理状态,例如居住空间,或是个人身着的衣物等。换言之,关于新的持有关系之建立与否的认定,似乎都只是纯粹取决于形式上的,以及客观第三人于空间上的经验感受而已。整体而言,日常生活观点与袋地理论一样都有类似的说理盲点,亦即我们还是无法从这些案例说明之中归纳出一套实质且稳定的评价准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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