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所有人能否实现与特定物的互动自由取决于现实上持有该物,如果是在第三人持有的状态下,行为人未经该第三人同意而任意取走物件,原本存在于所有人与特定物之间于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同样也会遭到破坏。换句话说,如果欲有效确认所有人对特定物于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或是行使所有权能的事实地位(法益)受有侵害,系诸于我们对于所有人与特定物(犯罪客体)之外部关系变动的观察。即便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乃是透过第三人占有,然而,其对于该物所保有的所有权利益仍然可以因为窃取行为而受到侵害,因为无论如何行为人依法均有义务把窃得之物归还给所有权人。此外,不同于所有权法益侧重于个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可能性或是所谓的互动自由性,学说一般皆认为持有是指个人基于支配意思而对特定物立于实际上的掌控状态(Sachherrschaft),又持有既然作为一种经验现象,这里的事实掌控状态即有必要更进一步理解为个人之于特定物具备优势地位(或称支配)。更精确地说,个人以(支配)意思为基础具体表现出特定物归属于自我的事实状态,而这里的个人意思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概念建构要素。理由在于,一旦缺少了这项要素,我们势必无法有效掌握特定物与特定人的归属关系(Zuordnungsverhältnis)是如何被建立的,特别是在个人与特定物处于空间上的远距隔离状态,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持有状态如何转换等问题。整体而言,持有本质上乃是一种个人与特定物之间于空间现象上的结构状态,而所有权作为窃盗罪之保护法益,实质上系属一种“关系概念”(Beziehungsbegriff)。换句话说,唯有透过持有状态的变化,我们始得进一步掌握所有权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但不表示持有本身代表所谓的持有利益,而被肯认为一项独立的法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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