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讨论主题所涉及的事实状况,是将物品放在包装物或容器之中,并加以封口或加锁。引起刑法争议的地方,则是包装物与内容物个别的持有关系归属[67]。例如,委托人将收藏的古董字画放在加锁的行李箱中,交给受托人保管,如果受托人撬开行李箱,取走其中一件古董字画变卖,是成立窃盗罪还是侵占罪?倘若受托人将整个行李箱卖予他人,结论是否有所不同?又假设卖家将西瓜一颗装入可极为轻易地开拆的透明塑胶袋,交给宅配业者送达至购买人处,宅配人员却打开塑胶袋取走西瓜,这时候成立什么犯罪?
关于以上问题,比较强势的看法是,对包装物或容器本身,受托人无疑取得持有关系,但对内容物则无持有关系,理由在于受托人尽管实际支配管领包装或容器,但并无权开启包装或容器,若要开启则必须以破坏方式为之[68]。按照本文的看法,受托人持有包装或容器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在事理上,受托人为了实现其任务,不论是委托还是运送等,都有实际管领包装或容器的必要;在法律上,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存有诸如委托契约或运送契约等法律关系;在事实上,受托人也控制了包装或容器。而社会交往观点着眼于这些事理上、法律上与事实上的特点,可判定受托人享有受托物之包装或容器的社会归属。至于内容物,一般而言欠缺以上特点,一方面受托人无须直接接触使用内容物以完成其任务,另一方面透过封缄或上锁等设置使用阻碍的事实动作,委托人表示出建立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物理空间的意思,考量以上两个方面,社会承认透过封缄或上锁所隔出的空间是归属个人的物品存取领域,因而委托人仍持有存放其中的内容物,受托人任意取用之即破坏委托人的持有关系。就以上第一例而言,保管人撬开行李箱出卖古董字画,成立窃盗罪。至于如果受托人处置分属受托人与委托人持有的容器与内容物整体,例如上例中保管人将整个行李箱出卖,则成立一个行为触犯侵占罪与窃盗罪的想象竞合。(www.xing528.com)
然而,如果从包装或容器材质、大小、封缄的状况,以及其与内容物的相对关系来看,可以解读出委托人并无建立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物理空间的意思,那么依照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委托人并未持有内容物,而由受托人持有该物。比如上述将西瓜装入透明塑胶袋交付运送之例,塑胶袋不但可以轻易被打开,而且在运送过程中也可能会自然磨损脱落,何况其透明轻薄,对西瓜并无任何阻隔保护作用,卖家以塑胶袋为包装物,在社会眼光来看形同虚设、聊胜于无,与无任何包装直接将西瓜交付运送没有太大差别,宅配人员为达成运送任务所实际管领者毋宁已经是西瓜本身,从而难以认定塑胶袋内的西瓜仍属卖家持有。因此,宅配人员如果任意取用西瓜,是成立侵占罪而非窃盗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